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法官独立”

   <一>,专业性。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是法律问题,不是行政事务。直接适用法律,处理案件,要具有比一般审判员更高的业务水平,才能胜任讨论疑难、复杂案件的需要,其资格有特殊的要求。
  <二>,间接性。按照“言词直接”原则的要求,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都应以言词的形式作口头陈述,而不应仅以案卷中的书面材料作为定案的依据;另外,审判人员应亲自调查、讯问,直接了解案情。而审判委员会不直接审理案件,却又决定案件的最终结果。审判委员会采用的是间接审理的方式,主要依靠听取承办人的汇报,本身听不到当事人的直接陈述和代理、辩护意见。
  <三>,审判委员会组成不科学。审判委员会是常设的决议机构,不是法院的行政机构。而有不少的法院,完全按行政职务高低来组成审判委员会,而不管其专业水平能否胜任。
   要进一步深化法院改革,以专家法官咨询委员会取代审判委员会,是目前一种比较可行、值得研究的办法。
  <一>、法官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组成。法官专家既要是法官,同时又应当是专家。法官专家咨询委员会应当由法官当中素质较高的人员担任,要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本身应当是该法院法学方面的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委员是单纯的审判职务,并不是一种行政职务,更不是一种待遇,不应当与职级挂钩。只要符合法官专家的条件,就可以吸收到咨询委员会中来。反之,虽担任一定的行政职务,但并不具备研究、讨论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则不应予以吸收,以保证法官专家咨询意见的科学性。
  <二>、法官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职权。法官专家咨询委员会是只提供咨询性意见的机构,不具备实体审判权。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案情,提供法律适用的参考性意见,法官和合议庭可以执行,但不是必须执行。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咨询意见不承担责任,裁判结果被证明错误的仍由法官和合议庭承担责任。
  <三>、法官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工作方式。法官专家可以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自由地作出其认识合理的解释,不受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的影响,因为真理有时就在少数人手中掌握。对法官专家的不同咨询意见,由法官进行取舍。专家咨询委员会可以在开庭结束后,根据承办人的汇报对案件进行研究讨论,也可以应承办法官的邀请旁听开庭,
  
    四,法官独立和“独任制”及一审适用简易程序:
  
   下面我引用了《人民法院报》一段文章来说明一审有必要实行独任制审判
   近年来,伴随着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大幅度增长,许多法院在进行简易程序方面的改革,为了推进改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六月九指定下发了<广东省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规则<试行>>基层法院百分之九十的案件是民事案件,长期以来基层法院年审判机制九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很多一个用简易程序九可以审理的民事案件一律适用普通程序来审理,不但花费人力,物力,而且本能快审快结。,案件审理时间长,诉讼文书审批环节复杂。没有将裁判权直接叫给审案的法官。
  对一审民事案件,除重大复杂的案件,一律施行独任制。根据我过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普通案件都适用普通程序,实际上我们国家现有的司法资源是本能满足这一需求的,时至今日,合议庭空洞化现象仍有增无减,。英美法系国家审理普通案件的初审法院,原则上时适用独任制。而德国,法国等大陆系法系国家也在不断扩大独任制的适用范围,我过完全没有必要还要搞这种形式主义的合议庭的审判组织,而应该把有限的司法资源用到更需要用的地方。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