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点,我们从法国商法典的改革中也可窥豹一斑。在法国商法典中,因为没有规定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相分离,“致妨碍票据之流通及信用,无法适应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之需要”[19],后来,于1935年,法国商法典借鉴日内瓦统一
票据法进行了修改。
从上面票据的历史和
票据法的历史可以看出,票据之产生与发展主要是交易发展的需要。因而,尽管票据具有众多的功能,但是,流通功能无疑是其最基本的功能。[20]这一点,我们从票据的基本特性上也可以看出。
一般说来,票据的基本特性除无因性外,尚包括要式性、文义性、独立性。这几项特性和无因性都是有着内在的联系的。要式性,指票据的制作必须符合
票据法的要求,这样,通过对必要记载事项的规定,使得人们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判断票据的有效与否,而无须去追根究底,追查其前手与他人之间的交易关系;文义性,指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必须严格依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文义以外的任何理由、事项均不得作为根据,这样,票据通过票面的记载具有一定的公示性,当事人对此文义的合理信赖均受到法律保护,而基础关系,因不可能成为记载事项,因而票据的有效性与其无关。独立性主要是指在几个票据行为之间,一个行为的无效,并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这一特性主要在于加强票据的流通性,和无因性不同,但两者共同促进票据的流通,保护人们对票据的合理信赖。[21]
由此可见,票据关系无因性的基础在于票据的流通性,正因为票据作为一种流通工具,需要具有一定的公示性,从而保护第三人的合理的信赖利益,而基础关系因其不具有公示性,因而无法对抗第三人——这也是为什么物权行为要才无因性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我们也可以理解为什么在直接当事人之间,债务人得以基础关系的无效对抗票据权利人。
结语:
本文简单的梳理了一下票据行为无因性的理论基础。但是,任何理论的说明离开了立法的支持都是苍白的。然而,当我们将目光投向我们自己的
票据法时,这种感觉便会涌向心头,这是我们的无奈,还是还是国人的悲哀?尤其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为什么当我们会轻易否认这一制度?一项经过时间老人考验的制度可能有其不足之处,但是,这些不足往往是利益衡量的产物,轻易的否认他们,结果往往是“孩子和脏水一起倒掉”,这对我们的法制建设会有何种影响可想而知,毕竟,我们是在一个一无所有的基础上起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