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票据和
票据法的历史看票据的功能和无因性
一般认为,票据的早期发展包括三个时期:兑换商票据时期,市场票据时期和流通证券时期。[16]最早的现代意义上票据产生于12世纪的意大利,当时,欧洲各国贸易发达,但是由于各国票制不统一,因而不利于交易。于是,产生了最初的本票,其具体做法为货币兑换商在某地收受商人现金,然后给相对方一个目的地付款凭证,商人以此凭证向兑换商在目的地的分店和代理店支取现金,从而便利了交易。因为这一时期的票据主要用作货币的代替品,其只能仅限于兑换,故此时期称为兑换商时期。在交易过程中,兑换商因一个人的力量有限,于是增加了付款委托证书的业务,即委托其他兑换商代为付款,于是,汇票亦产生了。到15世纪,票据开始具有流通职能,彼时,商人往往以支付票据代替现金。一系列相应的制度也开始建立起来,如承兑、保证等。此时是为市场票据时期。迨至16世纪,背书制度产生,票据的流通性大大加强,此时,进入流通证券时期。从以上票据的产生过程来看,票据的功能逐渐增加,其流通性也不断加强。但是,如何能够保证这一工具不被滥用,却需要法律制度的架构。
最初的票据法律制度存在于中世纪的商人法之中,后来随着法典主义的兴起,这些商事习惯法为成文法所吸收,成为国家的正式法律。
关于票据法,当今世界上主要存在三大法系:法国法系、德国法系以及英美法系。法国法系以《法国商法典》第一编第8章的内容为代表。法国法系的特点之一便是不承认票据关系的无因性,在其商法典中,票据关系并未与基础关系分开,,票据只不过是输送金钱的工具。在德国法系中,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应截然分开,从而使票据成为无因证券。而在英美法系中,英国的
票据法和德国法系基本相似,但是形式更为简单。[17]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两大法系之区别,除两国法学研究和立法技术之影响外,两国不同之立法背景亦在其中发挥了重大作用。法国商法典制定于1807年,其时工业革命尚未充分进行,因而大规模的商品生产和交换很少出现,这种时候,票据关系之有因并不至于影响过大;而德国票据法于1871年公布实施,当时,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业革命已经基本完成,商品生产和交换大规模的进行对人们而言已经习以为常,这时,一桩交易往往涉及众多的参与者,因而,有必要将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相分离,从而维护票据功能的实现[18]。试想,假如票据作为流通工具频频因为基础关系的无效而无效,则人们势必失去对票据的信任,最终会使这一制度形同虚设。而失去票据制度,则这一制度所带来的便利与快捷亦将同时丧失,除非有其他制度可以代替其功能。但一项新制度的试错成本往往是非常高的,在这种情况下,轻易的否认一项长时间沿袭的制度,往往会带来更大的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