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票据无因性之理论基础
刘方誉
【全文】
票据的无因性已经成为众所公认的一条
票据法的基本原则[1]。然而,具体论来,我们对这一原则的了解似乎又极其有限。这一原则从何而来?其发展轨迹为何?其背后有何价值判断?
或许我们脚底下的大陆并不想我们想象中那般坚实,尤其是涉及到一个具体的法律制度。而一个法律制度,假如离开其背后的价值选择,仅凭一些冷冰冰的法条是无法获得人们的信仰的,更无法实现它所欲实现的目标。
本文即试图通过对此原则的解析,找出其背后的价值选择。具体思路如下:
(1)、何所谓票据的无因性?
(2)、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看无因性理论的价值趋向
(3)、从票据和
票据法的历史发展看票据无因性理论
票据行为和票据无因性
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并不能代表无因性原则的全部,在德文中,我们所理解的“无因性”被称为“抽象性”,在对这一原则的讨论上,多在物权行为方面展开,而较少涉及其他方面。但是,无因性原则是德国民商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其适用不仅仅限于物权行为,在一个更广阔的领域里也有其用武之地——例如债权转让及本文所要涉及的票据行为之无因性[2]。由于无因性原则多在物权行为领域论述,因此本文在论述无因性原则时,难免以其为准。
无因性原则包括内在的无因性和外在的无因性两个方面。在物权行为无因性领域,外在底无因性是指处分行为的效力不以该行为以外存在的负担行为的效力为前提;内在的无因性,或称内在的无因性,是指处分行为本身在内容上也是无目的的[3]。这就是说,处分行为的当事人无需就给予财产行为的目的达成一致。一般认为,票据行为之无因性,系外在之无因性;大多数之票据行为,为不要因行为,但是为担保票据债务之履行所为之附属的票据行为为其例外。“盖票据保证者,乃为担保票据债务之履行所为之附属的票据行为,其担保目的,已经成为行为典型之内容,故类似于债务担保契约,非无色中立。”[4]
当我们在使用票据无因性的时候,往往在两个方面使用。其一,指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其二,指票据法律关系的无因性。所谓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乃是指票据行为之效力,完全取决于
票据法之规定,不受其基础行为效力之影响;而票据关系之无因性,则是指票据关系之存续,不受基础关系之影响。尽管二者具有一致性[5],但是,我们在使用概念时,最好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否则,难免因缺乏交流的平台而产生交流上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