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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私人财产上设置公物的几个问题

  于所带来的利益,则行政机关除了作出相应的补偿外,还应根据过失的严重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设置滥用。即行政机关出于部门利益的考虑,违反法律规定,以设置公物的方式对公民的合法权益实行损害的行为。对此,应根据实情,由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四) 关于补偿问题
  毋庸质疑,无论是政府的征收行为,还是征用行为,都给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因此政府必须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充分的、合理的补偿。
  1、 补偿的理论依据。根据危害责任理论,一个人如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置别人的利益于某种危险中,他就必须为此危害可能导致的他人损害负赔偿责任。同样,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了社会公益而使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处于某种危险状态之中,其也应对其的损失予以补偿。
  2、 补偿的基本原则。具体说来,在补偿中应遵循公平补偿与及时补偿的原则,由于私人财产权并非应受损失,,只不过基于公益而使特定的相对人作出了牺牲,因此,基于公平的观念,损失也应由共同承担。同时,及时的补偿也是非常必要的。众所周知,迟到的公正是不公正,故而,行政机关不得借故延迟补偿。
  3、 补偿的程序。行政补偿可适用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俩种,但行政程序应为司法程序的必经前置程序。
  (1) 行政程序。具体包括以下步骤:
  a. 申请。即行政相对人向行政机关作出补偿请求;
  b. 协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进行协商,尽量达成双方都能达成的补偿协议;
  c. 调解。由法定主管机关对争议进行调解;
  d. 裁决。若补偿协议不成,由行政机关作出相应的补偿决定。
  (2) 司法程序。司法程序即相对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补偿诉讼。如果通过上述的行政程序,行政机关满足了相对人的请求,补偿的程序即告终结。如果行政机关拒绝或部分拒绝了相对人的请求,双方不能就补偿方式达成协议,或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单方作出的决定,即开始司法诉讼程序。
  4、 补偿的标准。补偿的标准可以参照赔偿的标准,以补偿相对人的实际损失为原则,但这不等同于全额补偿原则或完全补偿原则。至于衡量的具体标准,应结合法律权威、道德信仰、社会秩序、权利保护等因素,从社会效果上综合考虑。
  在法律上确立在私人财产上设置公物的规则,有利于将设置公物的行为纳入法制的轨道,有利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因政府的征收或征用行为引起的大量纠纷,有利于平衡公益与私益之间的矛盾,必将给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机制注入新的活力。可以说,规范该行为,是人类在漫漫历史进程中理性选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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