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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私人财产上设置公物的几个问题

   (一) 在私人财产上设置公物的法定条件。即依照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私人财产上设置公物所必须具备的事实要素。具体应该包括:
  1 设置意图。即在私人财产上设置公物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增进社会福利。如果非此意图,而单纯为部门利益考虑,则不得设置;
  2 设置限度。即在私人财产上设置公物所带来的利益必须大于对私人财产所造成的损失,否则将承担设置过当的法律责任。
  3设置限制。即在私人财产上设置公物必须受到相应的法律限制,对于保证公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私人财产应该适用法律保留原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设置为公物。
  4、设置补偿。即行政机关必须根据公平补偿与及时补偿的原则,对其基于公共利益而对私人财产权造成的伤害作出相应补偿。关于补偿的相关问题,将在下文专门论述。
  (二)在私人财产上设置公物的设置程序。即在私人财产上设置公物行政行为生效所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如果该行为仅仅具备了以上法定条件,并不意味着该行为就是和法有效的,要是其发生法律效力,还必须遵循相应的程序。具体来说,根据私人财产上设置公物行为的分类,有两种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程序。
  1、 如果是征收私人的财产,由于该行为使财产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了重大的影响,因此必须履行听证程序。行政机关在作出征收决定前,要有由专门的听证机构主持有行政官员及相对人参加的听证会,行政官员应对其征收的决定做出说明,行政相对人可对之提出不同意见并提供证据,双方可进行辩论对质。听证必须作详细的记录,行政机关必须在考虑听证记录的基础上作出最后的行政决定。
  2、 如果是征用私人的财产,由于这仅是行政机关的临时性强制借用措施,对相对人的权益影响相对较小,同时这样的征用行为往往又是在情势紧迫的情形下临时作出的,我们不能苛求行政机关在情势紧急,没有时间说明理由的情况下,仍然履行严格的程序,这样会不利于公共利益的维护。在此情形下,行政机关应简要说明征用的事由以及征用的期限,并发给相对人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征用凭证,并且在事后对征用事宜作出详细的说明,表明其作出征用行为的合法性理由和正当性理由。
  (三)私人财产上设置公物的法律后果:
  1、正当的设置行为。如果行政机关设置公物的行为符合以上的构成要件以及行政的程序,则行政机关必须对因其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
   2、设置过当。即行政机关因为行政过失设置公物,对私人权益的损害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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