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在私人财产上设置公物的几个问题

  (二) 确立在私人财产设置公物的规则,是保护私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积极性的需要。
  1、 从行政权的来源和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目的看,我们知道,现代社会的突出特征之一是确立了民意对社会公权力的决定性作用,形成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二元建构。国家的建立就在于为公民提供公共物品,实现个人独立行为所无法完成的目标。基于主权在民的原则,公民的权利是国家权力之源;作为国家权力一部分的行政权无疑也是应当以公民权利为源的。由此,在私人财产上设置公物的行政行为的宗旨、过程、结果都应当是有利于实现公民所希望的包括财产权在内的诸多合法权益的。
  2、 从确立该规则的具体法律意义看,将该行为具体化、法律化、制度化,通过相应的法律规定明确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在私人财产上
  设置公务的理由、程序以及相应的补偿制度和救济措施,可以划清可设为公物与不可设为公物的私人财产的界限。这将极大地约束行政机关的不法行为,防止其恣意妄为,防止非法剥夺的产生,从而有利于对私人财产权的最大限度保护。同时,通过补偿制度的设立,可以调动行政相对人协助公务的积极性,最终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三) 确立在私人财产上设置公物的规则,是保护市场经济主体利益,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自由与平等的条件。政府强行地征用行为和其他设置公物的行为,其受害人往往是特定的。这些受害人因政府行为受到的损害实际上是政府加予他们的不平等负担。政府如果不给这些市场主体所承担的特别负担予以补偿,就会使他们相对于其他市场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他们就很难与其他市场主体竞争,从而妨碍市场经济的发展。
  综合以上的因素,我们可以看出:对在私人财产上设置公物做出法律上的规定是现实的,也是必须的、迫切的。
  三 在私人财产上设置公物的法律规制:
   到目前为止,尽管在我国的行政法上并未对此行为作出规定,但借鉴西方国家的相应理论,我们可以作以下的探讨,以便为将来的相关立法提供一些参考。
  我认为,在私人财产上设置公物,根据该财产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大体可以将之分为两类:征收和征用。征收通常是所有权的转移,相应财产由相对人所有转为国家所有;征用则通常不转移财产所有权,行政主体只是对相对人财产强制性借用一段时间,用完以后仍归还相对人。无论是以上哪一种形式,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同时又由于他们性质上的不同,法律对之的规定又应有所区别。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