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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私人财产上设置公物的几个问题

在私人财产上设置公物的几个问题


王煊林  南京大学法学院01级


【全文】
  在私人财产上设置公物的几个问题
  [内容提要:本文从行政法研究中比较薄弱的环节——公物法着手,重点探讨――了公物法中比较重要的问题,即在私人财产上设置公物的制度创制问题。在借鉴西方相应立法的基础上,初步分析了在我国建立在私人财产上设置公物的必要性,并进而探讨了这一制度的具体设置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关键词:私人财产、公物、所有权、征收、征用、补偿
   在私人财产上设置公物,从我国的行政法的研究看,是一个全新的问题,。再我国行政法上,也并未对此制度作出规定,而在现实中,政府征收或征用私人财产的情况确是广泛存在的。因此,有必要在行政组织法上规定在私人财产上设置公物的相关问题。
  一、 公物与私人财产的界定。
   1公物。公物指行政主体为公共目的直接使用的有体物。由于其供公共目的而使用的特点,所以公物应遵循特殊必要的法律规则:(1)须为公共目的所用;(2)须为有体物,(3)须为行政主体所使用;(4)须为直接使用。
  2私人财产。它是指个人所有的,可以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和继承的具有金钱价值的物质的总称。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公物与私产的最显著的区别在于:公物不是有关物的所有权的归属问题,而是该物本身是不是供于公共目的之用。
  二、 确立在私人财产上设置公物的必要性。
 在私人财产上设置公物,很多国家的相关法律都对此作出了规定。1789年8月制定的法国《人权宣言》第17条就规定: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可剥夺。1791年通过的美国宪法修正案的第5条也规定:凡是私有财产非有公正的补偿,不得收归公有。这一系列规定,既有助于发挥私人财产的最大效益,同时有利于私人财产权的保护和激发公民的积极性。这对我国的行政立法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然而,从我国现实生活看,由于
  政府的强大与私人的弱小,政府侵犯公民私人财产的行为在实践中层出不穷。对政府侵犯公民私人财产的行政行为缺乏审查制度,监督漏洞很多。行政机构恣意妄为,往往是对私人财产的最大伤害。对非法剥夺和合法征用私人财产的行为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济和国家赔偿制度。程序不“正当”,赔偿也不“公正”。在实践中对征用公民的私有财产缺乏国家补偿方面的具体操作步骤。这一系列因素,都使得建立在私人财产上设置公物的法律制度显得极为迫切。
  (一) 确立在私人财产上设置公物的规则,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发挥私人财产最大效益的需要。合法的在私人财产上设置公物,可以用较小的代价换取更大的利益,有助于维持社会公共秩序和增进社会福利,从而有利于私人利益的更大实现。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为了维护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有时不得不损害特定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某地政府为了经济的长远发展,征收部分居民的住宅的行为,以及公安机关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征用特定相对人的交通工具等,这些行为就是符合法律的价值和目标的。曼彻斯特大学法学院教授安东尼·奥格斯就曾说过:从来没有哪个制度否定过政府的征用权,重要的是征用的法律限制。确实,随着自由法治国家向社会法治国家理念的转变,国家的任务也由自由主义时代极端消极的只为维持社会治安的“治安政府”,转变为积极作为的大有为政府。为了促进公益,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国家不可避免地干预和强制征用制度不应被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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