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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勒之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理论

  富勒研究法律,但他是在道德的角度去研究的。他很有特色的论证是每一个过程有它内在的道德性(internal morality)。很多同学可能看过他的论著《法律的道德性》(MORALITY OF LAW),这本书是主要是从立法这一制度讲述的。
  关于这种内在的道德性,可以举一个例子,比如在司法的判决和裁定中,程序是原、被告的陈述、辩论,作为法官,就应该听取这些内容,在整个过程中保持不偏不倚(impartial)。这便是一种道德的要求,而且必须符合这种道德性整个司法的过程才能真正的发挥作用。
  另外,我想强调的是,在这些制度和程序中律师所具有的特殊义务。律师当然应该为客户服务,但他同样具有维护法律完整性(integrity)的义务。在他的工作中,维护法律完整性是他非常重要和特殊的义务。比如,在法庭上如果法官睡着了,那么律师并不可以在这段时间捞取不正当的便宜。总之,这两个义务中的紧张关系是任何律师都会面对的。
  法律与道德的第三个交叉是法律的道德目的或目标。这是一个通过法律要获得什么的问题。一直以来,人们认为法律的终极目的是实现正义(Justice)。这在开始时也被富勒教授认同。但后来,我认为他的观点有所转变。他认为法律的终极目标是自由(Freedom)而不是正义。因为,自由是一个比正义更具根本性的问题,除非容许自由的表达观点,否则根本不知何为公正。所以,自由是比正义更早需要面对的问题。
  至于自由的含义,富勒的主要观点是这样界定的,自由应是参与并作出有效选择的自由。这种有效选择不仅是个体的选择,更多的指集体的选择。富勒更多地研究了后者,因为集体的选择是真正对社会起作用的,所以,也可以称作一种集体的自我管理。
  如果进一步谈这种有效选择,它主要指人们的参与。比如判决的过程,它的结果便主要取决于各方参与的情况。参与的形式有两种,一是选举(election),人们通过投票参与决定。二是立法(Legislation),立法过程中要能体现各方利益的参与。
  下面我将对我以上的演讲做一个总结。大家注意到,我没有提到人权,因为富勒从不研究人权。我曾疑惑为什么?是因为人权的观念已被广泛接受,还是因为富勒认为人权不需要理论?后来我发现,也许仅仅因为他对法律制度有足够的自信。他认为在一个良好的、充分体现道德基础的法律制度下,人权不是一个很难的问题。在合理公正的法律制度下,人们自然会去做好的事情。当然,交流是一个关键,只要人们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是顺畅的,就可以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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