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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勒之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理论

富勒之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理论


Kenneth I. Winston


【全文】
  比较法与法社会学系列讲座之九
  题目:富勒之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理论
  讲演人:KENNETH I. WINSTON
  主持人:张骐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比较法与法社会学研究所执行所长)
  演讲人简介:
  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伦理学讲师、院长助理;在哲学、实用伦理学、法社会学、法律理论等领域多有著述,是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著作的整理、编辑人和研究专家。
  KENNETH I. WINSTON:
  首先我非常高兴来到这里为大家做这场讲演,感谢北京大学法学院和张骐教授的邀请。今天我将主要就富勒的理论为大家做一个介绍,欢迎大家跟我一起参与讨论,并提出你们的问题。
  大家知道,富勒的理论最重要的部分体现在他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分析上,今天我们也就这个问题展开。在富勒看来,法律和道德有三个方面的交叉,分别是:法律的道德基础、法律的道德结构、法律的道德目的。
  第一个方面,法律的道德基础。这涉及法律的权威问题。法律的权威从哪里来?它不是从强制力来,因为这样不能提供法律的实质合法性。法律的权威应该来自于普通民众的接受力。必须得到普通民众的接受法律才具有权威。这个问题好象很简单,但其实有很深的意蕴隐含其中。它说明法的内容必须符合民众的期待,必须符合民众对好的行为和公平、有序的政府的期待。这种期待是很重要的。所以,法律规则的内容必须接近社会规范,否则将不被民众接受。这是当权者应该考虑的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可以进行的思考是从别国引进法律的情况。一个国家从国外移植法律制度如果是直接进口法律模式的话经常是不成功的,因为它不符合本国国民的期待。另外一个例子是,我们谈法治,但法治的关键是人们把法律作为行动的理由,所以,我们要考虑人们相信什么。如果正派的大众都不相信的内容,是无法成为法律的。当然,人们都有个人的自我利益,但太多的自我利益会损害法律的基础,使人们去操纵法律,这是要避免的。
  以上是我说的第一点的内容,下面我们接着关注第二点的内容,也就是法律的道德结构的问题。富勒是法学教授,他对法律体系是非常熟悉的,所以,在他分析法律的道德结构时, 他把法律作为一套制度和过程来考察。具体说来,这些过程是:判决(adjudication)、调解(mediation)、立法(legislation)、契约(contract)、行政管理(administration)。富勒在这样的基础上进行分析,他研究这些程序之间的区别,最后他自己造了一个词,用以概括。这个词在字典上是查不到的,他用了一个前缀和一个拉丁词根,意思是好的法律(eunom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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