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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卖为奴的先定约束

  自由意志的困惑早在梅因写《古代法》时就有所意识。“法律科学是罗马人的一种创造,‘自由意志’的问题是当我们在一个法律观点下研究一个形而上学的概念时发生的。”(《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页199。)现代法律的科学倾向虽力图清除法律中形而上学的概念,但仍有假定自由意志的必要——这实际上是出自法律的人文要求。
  不过,如果法律对自由意志存在的假定仅是出于人文方面的要求,则仍不免与形而上学的概念关联。而且,在现代社会中,社会关系日趋复杂,意志也越来越不自由,要是在个案中自由意志被普遍抽掉的话,则对自由意志存在的假定并非人文能够回天。对此,史直南的看法是:
  “仍有假定的必要。在个案中抽掉自由意志从而免除人的责任是程序输出的一种结果。我们前面已经论证,被迫进入某道程序——不管结果输出如何——人的某些方面的自由会受到限制,这也可算是人承担责任的最后方式吧。但如果反过来,假定一切意志均为强迫意志,那任何程序都没有启动的依据,法律将被架空,人彻底免责,整个社会是一片无政府状态。”(《制礼作乐——寻求中国灵魂的法》,[公法评论]2001/12/21,页67-68)
  “自由意志是法律责任的基础,反过来看,法律责任也就是对自由意志的限制或惩罚。但意志终归属于心灵王国,法律责任最终也就表现为对自由的限制或惩罚。试看自由承担责任的方式:死刑、监禁、没收财产、剥夺荣誉……所有这些不都在表明法律假定自由存在着生命、身体、财产、荣誉等各个项吗?”(史文,页68)
  “也许我们可以说生命是自由的母项,身体、名誉等是自由的基本项,财产、荣誉等是自由的引出项。”(史文,页65)
  按史文的论述,不仅对自由意志的假定是法律的内在要求,而且,权利是自由的项也是出自法律的要求。将自由的项划分为母项、基本项及引出项是很有意思的(虽然史文的归类未必完全合理),如果我们肯定这种划分是法律所必需的,则不同层次的项是不可自由交换的。至少,作为母项之生命是不可与其他项交换的,这就决定了自卖为奴的阀值(虽然自卖为奴并不一定意味着生命物理上的自戕,但却是对生命精神上的践踏,这也是自卖为奴首先在道德上就不合法的原因)。一个人割下自己的舌头用以交换一顿美食,虽然与法律可能没有多大关系,但却是违背逻辑的。
  如此,则可说,是现代法律自身的逻辑,而非它的神学背景,使得宪政的先定约束成为可能。自卖为奴或一代人将其后代出卖为奴是不合法的,并不仅仅是因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法律完全可以作相反的规定),更深层面的理由是违反了法律的逻辑。在法律的神学背景中,法律自身有其先定约束;撇开神学背景,法律应当受到自身逻辑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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