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卖为奴的先定约束
亚北
【全文】
自卖为奴的先定约束
亚北
一、 先定约束:理由与措施
在史蒂芬•霍姆斯《先定约束与民主的悖论》(载埃尔斯特等编:《宪政与民主》,潘勤等译,三联书店97年版)中,自卖为奴是一个焦点。“现代
宪法普遍把自卖为奴定为非法”,原因是“自卖为奴的行为是一个取消以后的缔约权利的契约”。这在密尔看来是自相矛盾的说法:自愿地放弃你自己的意志,或自由原则不能要求一个人自由地成为不自由的。卢梭甚至认为:“意志使自身受未来的约束,这是荒谬的。”
在霍姆斯看来,反对自卖为奴的禁令或许意味着立宪民主制的悖论的一种解决办法,因为反对自卖为奴的禁令逻辑上意味着对先定约束的接受:要保持自愿性,自愿本身必须受到限制。而
宪法的先定约束是“防止一个民族(或任何一代人)自卖为奴或将其后代出卖为奴的重要措施”。
在此,反对自卖为奴的理由——意志或自由不能自愿地放弃或约束自身,是反对自卖为奴的措施——先定约束的逻辑前提。但笔者以为,两者是不尽相容的,因为先定约束本身包含着意志或自由可以约束自身。而意志能够受到它自身的约束,在西方是有其神学传统的:“说上帝不能对自己做有约束力的承诺,那是荒谬的,甚至是亵渎的,因为这种说法正是对上帝的自由和力量的限定。”
当然,说意志或自由能够放弃或取消自身,与说意志或自由能够受到自身的约束,也许是两回事。但两者之间的区别与其说是质的,不如说是量的。比如自杀,是意志或自由放弃或取消自身,但自杀未遂,导致身体或大脑出问题,则意志或自由受到自身的约束。自杀与自杀未遂的区别就是量的,不是质的。(这一点可比照他杀,故意杀人既遂与未遂仅是严重程度不同而已,不改变罪的性质。)
因此,从量的角度,如果把意志或自由放弃或取消自身当作意志或自由能够受到自身的约束的极端,则自卖为奴甚至自杀都不是不合理的。按密尔的意思,一个人不能自愿地放弃自己的意志,这与大量合法的现实是不相符的。比如,雇员放弃自己的意志听认雇主的安排;合约是谈判妥协的产物,意味着双方都得放弃自己的一部分意志。为什么密尔的说法单单在自卖为奴上成立?仅仅因为自卖为奴是一种极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