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正当的自助行为。如果行为人的自助行为符合以上要件,对相对人造成损害结果的,行为人不负赔偿责任。
2, 自助过当。又分为俩种情况:
(1) 实施自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
(2) 行为后未立即报告国家机关,申请迟延或申请虽未迟延,但请求未获批准。
3, 自助滥用。即行为人出于主观恶意,违背法律规定以自助方式对他
人或债权人的侵害行为。对此,须根据实情,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相关情况考虑。
1. 自助行为在时间上是否有特别限定?
我认为:实施自助行为必须界于侵害行为已经结束而不法状态尚存的过程中,在此时间段上实施自助行为才能为法律和社会公德所认可,亦才能作为抗辩事由而被免责。
2. 为使自己成立的请求权恢复原状而实施的自助行为,事后是否必须请求司法援助?
我认为:仍然必须请求司法援助,通过司法途径给予确认。否则会给有些有不法意图的人实施违法行为提供机会。
3. 当自助人对财产予以扣押,是否必须确认其所有权?
我认为:法律不能苛求自助人在情势紧迫下作出精确判断,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4. 自助行为制度是否应绝对禁止“私了”?
我认为:自助行为必须通过公力救济的方式解决,必须以法律明确规定绝对禁止“私了”。因为自助行为是行为人对他人人身财产的强制控制。若允许“私了”,自助人就可能利用优势地位逼迫义务人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也
会为自助的滥用提供借口。
总之,设立自助行为制度将会极大地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严格的条件限制又能将其约束在合情,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对自助行为既不能完全放任,也不能彻底禁止,而对其附严格条件的承认,则是人类在漫漫历史进程中理性选择的结果。
参考文献:(1)徐建伟《论自助行为》 理论观察2001年第1期
(2)王珊珊《民事自助行为的法律规制》 《创造》2000年第2期
(3) 李蕊,张英秋《论权利保护上的自助行为》,法学研究
(4)梁慧星 <<民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 1996年版
(5)扬震,<<自助行为初探>>[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报>>1990年第三期
(6)刘士国<<现代侵权损害赔偿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7)史浩明<<我国民法应建立自助行为制度>>江苏社会科学199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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