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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行为制度的思考

  2.自助起因。 即行为人的权利应处于危险状态。具体又包括俩个要件:
 其一,权利本身的危险状态应是现实持续终极性的。比如说侵权人毁灭权利证据的行为及义务人的逃亡等。其二,权利处于危险状态的直接原因在于债务人的故意行为,且故意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联系。如果单纯因为债务人没有支付能力或被宣告为破产,不构成自助行为的起因条件。
   3.自助限制。即行为人必须是在情势紧迫的情况下实施。这是自助行为成立的前提条件。它是指在危险状态情形下,自助人因路途等因素,不可能及时得到公力救济,如果等待的话,则权利有可能实现不了或实现非常困难。比如说,对确有外逃倾向可能使债权无法实现的债务人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或扣押其财产的应急行为,就属于自助行为。
   4.自助方式。即自助行为必须依照法定的方法实施,以合法的行为进行并为社会公德所允许。具体采取何种手段,应综合考虑权利的种类以及权利的危险状态而定,参照外国民法学的理论,法定的方式有:其一,限制不法侵害人的人身,即对侵权人的人身自由加以临时性限制,以防逃逸。如在共同侵权的场合,则可以对任何一个行为人实施自助行为。采用此方式须注意:(1)限于义务人本人;(2)限于其有危害权利安全的动向时采用;(3)注意拘禁的时限,更不能挟人质以逼债现;其二,扣押财产,对侵权人的财产临时性暂有,,以利债权的实现。采用此方式须注意:(1)该物限于义务人之物;(2)尺物须为可强制执行物。其三,毁损工具,即用毁损交通工具等财产的方法以造成对侵权工具的破坏,使其丧失功能。
 5自助限制。即自助人采取的措施,必须采取最小强度原则,不得超过必
 要限度,应以可达到目的的限度为准。具体说来,保护的权利价值应大于
  .  或等于自助的代价。特别注意的是,实施自助行为时,不得以任何理由
  伤害债务人的身体。因为人的生命权与健康权是人的最高权利,自助人所
  保护的请求权与之相比显然是次要的。否则,就违背了设立自助行为制度的宗旨,法律也因此失去了正义的伦理基础。
  6.自助请求。由于自助行为是情势紧急下的一种应急手段,无任何法律效力,且所争执问题往往得不到最终解决,因此自助行为后应立即报告国家机关,请求采取相应措施并获批准。在此过程中,行为人负有举证的责论,证明其行为符合要件。如果因为误认为符合要件实际上并不符合而实施的行为,无论主观上是故意或是过失,均应赔偿。
   (二)自助行为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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