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自助行为制度的思考

自助行为制度的思考


王煊林


【全文】
    
        
 
  
  民事自助行为制度的思考   
        
  自助行为,是指行为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为免事后不能实现或实现显有困难之虞,在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采取相应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对他人的人身自由加以拘禁或财产加以暂时的扣押毁损,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就民事权利的保护方式而言,自助行为属于私力救济的一种形式。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相对,它是权利人依靠私人而非依靠国家的力量来保护和实现自己权利的方法。私力救济除了自助行为外,还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自助行为,与这俩者的区别在于,它不是出于被动,而是行为人自觉主动地损害义务人的自由或财产以保护自己权利的行为。
  一.自助行为的历史发展
  自助行为,源于人类社会早期的无政府状态,由于没有一个有强制力的公共机关,个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除了“身体力行|”外,别无它途。在国家产生以后的很长一段时期,由于法制的不完善,私力救济仍是保护权利的主要方法。早在古罗马时期,<<十二铜表法>>就有“债权人对不履行债务的人可以视为债奴加以拘禁或出卖”的规定。但是随着历史的发展,人们逐渐发现:自助方式严重地影响了社会安定。在此背景下,统治阶级逐渐强化了国家权力,限制私人的自助行为。到了现代法制社会,力求维护社会秩序与个人权利的平衡,在注重公力救济的前提下,也在一定条件下承认了自助行为的合法性。<<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法典>>第228条规定:出于自助目的而扣押毁灭或损害他人财物者,或出于自助目的扣留有逃亡嫌疑的债务人,或制止债务人对有义务容忍的行为进行抵抗者,如来不及请求官署援助,而且若非即对处理则请求权有无法行使或其行使显有困难时,其行为不认为是违法。<<瑞士债务法>>第52条也规定:为保全有权利的请求权之目的,自行保护的,按其情形,若来不及请求官署援助,惟依自助得阻止请求之无效或阻止其主张有重大困难时,不负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可以免责的救济行为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并不包括自助行为。但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表明:再我国建立民事自助行为制度是必要的。
  二.在我国建立民事自助行为制度的必要性 
   我们建立任何一项制度,欲判断其是否合理,就是看此制度是否为社会生活所必须,能否有效地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能否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与促进生产的发展。从多方面因素看,建立民事自助行为制度是符合这些要求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