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有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问题研究

  6.企业购买自己的股票形成自己的股份
  国有股换成无表决权普通股,普通股与普通转换股以外有一部分国有股的国有企业可以购买自己的国有股(按净资产来计算的价格),形成自己的股份。发行流通股数量10%的限度内(发行流通股兑数指包括国有股换成普通股与普通转换股的股票与已经流通的普通股)。公司可以为了向公司的董事及其从业人员出售股票。其价格原则上规定以公司购买自己的股票时的价格,就是按净资产来计算的价格为标准。公司购买自己的股票后,出售出董事及从业人员。这一措施使资本金维持一定的程度,便利了公司债权人利益。
  7.普通股与法人股
  已流通的普通股,为了保护普通股东的利益,不要把它的价格调整,而法人股的价格是要适当地调整的。法人股与国有股的不同就是公司成立以后,其它公司购买来的股票,那么我们应当考虑其他公司购买该公司的股票的价格。比如,当时的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为10元,其他企业购买的法人股的价格为5元。那么,把两个法人股换成1个普通股,如果法人股的情况类似于国有股的话,就使用国有股换成普通股的办法来调整法人股的价格。法人股换成普通股就有利于股票的流通。法人股换成普通股后,有表决权,所以有可能会发生为了保护自己与对方的利益两个以上的公司相互拥有对方公司的股票而控制股东大会的现象。这会影响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因此,日本商法典第241条第3项规定,公司拥有其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1/4以上的股份。其股份没有表决权,国有企业改革可以参考这规定。
  8.调整股票以后的措施
  国有股与法人股改称普通股以后,除了无表决权普通股外都可以流通。这有利于股市的发展,免得以后的股市混乱,国家可以制定,发行新股时的股票种类为普通股、优先股、转换鼓的规定。为了防止腐败现象,原则上不允许企业购买自己的股票形成自己股份的规定。笔者认为可以采用折衷的授权资本制。现在,发展国家的公司法都给予董事较大的权利,授权资本指的优点在于公司可以容易的设立,缺点是容易诱发滥设,欺诈行为。所以,日本商法典规定,公司设立时发行股份数不得少于章程规定股份数的1/4,我们考虑中国的情况可以制定公司设立时的发行股份的适当比率。
  9.转换公司债与新股认购权公司债
  为了改善现在的国有企业的贷款,大部分都靠金融机构的情况,公司债方面也要采用一些新的措施。一个办法是采用日本商法典341条之2规定的转换公司债,转换公司债是可以转换股票的一种公司债,另一个办法是采用日本法典341条至8规定的附新股认购权公司债,附新股认购权公司债是公司发行新股时可以优先购买新股的一种公司债,公司债的种类的增加会引起投资者的购买意志,这有利于公司筹集资金。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