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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应该缓行

沉默权应该缓行


娜娜


【全文】
  沉默权应该缓行
   
  内容提要:沉默权又称为反对自我归罪特权,是无罪推定原则彻底贯彻的必然要求,也是有效的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实现诉讼公正的有效措施。尤其在我国于1998年加入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后,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更是势在必行。然而,任何一项制度的确立都要建立在一定的社会土壤之上。考察我国现阶段的国情,由于侦查科技含量低,犯罪率不断上升,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日益猖獗等现实的存在,笔者认为沉默权在中国应该缓行。
  关键词:沉默权
  一. 沉默权的概念和内容
  沉默权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特权,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询问的时候又保持沉默而不予回答的权利。
  它包括三项内容:1. 告知内容。在讯问的时候告知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有权请律师,否则所说的将成为呈堂证供”。2. 不利后果禁止制度。嫌疑人没有义务说不利于自己的话,不能强迫其开口。3. 排除违法口供。
  这三项内容的规定,在法律上必然带来的法律后果是:1. 当事人对司法人员的询问有权不回答,不得逼迫其回答。2. 认定犯罪事实时,不得将沉默态度作为有罪证据。3. 侵犯沉默权的证据不具有证明效力。
  依据沉默权的概念和内容,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是否建立了呢?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93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询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无罪的辩解,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法典以“自我归罪”的方式和以“如实回答”为义务的规定,从根本上否定了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存在。由于“如实回答”已经作为一种义务,就要求犯罪嫌疑人必须履行,如果“沉默不答”,则会被认为抗拒的一种方式,在对有罪者定罪量刑时会作为酌定情节从重处理。由此可见,沉默权制度在我国尚未建立起来。
  二. 沉默权在我国确立的理由。
  首先,沉默权是彻底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要求。“任何人未经法院宣判,都不得认为有罪。”—这是现代刑事诉讼建立的基石。因此,犯罪嫌疑人无需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否则,就与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的制度相冲突。究其实质,是强迫被告人协助追诉方证明自己有罪。这样一来,也削弱了诉讼中控辩双方的对抗性,贬抑了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第二,沉默权可以弱化口供的作用,防止刑讯逼供,减少警方对口供的依赖性,鼓励其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诉之外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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