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我们可以更加准确的区分罪刑法定原则下司法解释中的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差异。扩张解释的发生是因为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明显窄于立法原意时,而对其作出的比字面含义更广的解释。由此可见,扩张解释的对象是对刑法规范现在的、客观的含义进行阐述。扩张解释是从能否纳入法律条文解释范围这一观点出发,来考察社会生活中的各种行为,即主要是衡量
刑法分则条文的内容是否包括某种行为。当确定
刑法分则条文的内容应当包括某种行为,而
刑法分则条文的词句术语的字面或通常含义过窄,不能真实、完整、准确的反映立法来意和目的,通过扩张解释词句术语的内容、含义,以真正实现罪刑法定的要求。同时,这种解释通常也是普通公民根据一般的知识所能预见的。而类推解释是从国家、生活全面的立场出发,来认定某种行为时不被允许的,然后再设法找出类似的
刑法分则条文以资援引。所以,类推解释不像扩张解释那样以已有的
刑法分则条文内容为基点,关注法条适用范围的本身,而是关注法条适用范围的相似性,由出现的行为寻找类似的法条。以此来看,罪刑法定原则下的司法解释只能是对刑法规范现在的,客观的含义进行阐释。
二. 走出司法解释的误区
司法解释是而且只能是以刑法规范明文规定的内容为解释对象, 决不能超越法律的内容去修改、补充先行立法内容,更不能创制新的法律规范。但是,有的所谓的 “
刑法司法解释”却完全逾越了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刑法规范的临界线,
刑法司法解释成了毫无羁绊的创造法律的活动。这样的
刑法司法解释尚不在少数,大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其一,对刑法规范作补充性修改。如在1985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缓刑考验气内表现好的罪犯可否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的批复》中,即对我国1979年刑法典所规定的减刑适用对象范围作了补充。[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