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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我国行业协会构建

  根据上海工业经济协会统计,在上海54家工业行业协会中,协会会员企业在行业中的覆盖面平均为50.7%,其中50%的行业协会的行业覆盖面为80%[5]。 但是,应该看到,上海作为我国行业协会发展最快的地区也仅达到这个水平;而且,这仅是上海的地区性行业协会,而非全国性的行业协会,在许多行业并不能代表国内产业。虽然按照WTO《反倾销协定》第4条第1款(b)项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某一成员的领土可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争市场,每一市场内的生产者可被视为一个独立的产业,但该市场须符合较严格的条件 [6],才可以被认为存在损害,即使全部国内产业的主要部分未受损害,只要倾销进口产品集中进入该市场,且该倾销进口产品正在对该市场中全部或几乎全部产品的生产者造成损害。
  (三) 行业协会的相关立法不足
   我国行业协会的发展还受到我国相关立法滞后的制约。目前,我国尚未就行业协会问题立法,规范行业协会的法规仅有国务院于1998年10月25日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此外,深圳、温州等地也出台了关于行业协会的地方性法规[7]。 这就无法对行业协会的性质、职能、地位、权利和义务、组织结构等问题加以法律规定,无法解决行业协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使行业协会不能进行有效的运作,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行业协会的加快发展。实际上,英国、美国的行业协会均依照公司法中的非盈利法人的规定设立,德国的行业协会则依民法典中的协会法部分设立。
 
   三、我国行业协会的构建
  为此,必须加快构建我国的行业协会,以适应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在反倾销、反补贴领域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维护我国各行业的利益。
   (一)明确行业协会的职能定位
  行业协会的职能应该是行业自律、协调和服务。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国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了行业协会的17项职能,就是上述职能的具体体现。行业协会是中介组织,是企业会员组成的自治团体,政府主管部门不适宜直接管理各种行业协会,否则行业协会就会成为政府的翻牌机构。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必须加强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价格协调和会员服务。通过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价格协调,减少和避免国内市场上行业间的不正当竞争,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摩擦,以免导致他国的反倾销或反补贴调查。同时,要加强行业协会在反倾销、反补贴的发起和应诉方面的职能,以维护行业的利益。
  (二)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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