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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我国行业协会构建

  3、就损害的确定举证
  在主管机关确定倾销进口产品或者获得补贴的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构成损害的过程中,行业协会作为国内产业的代表,可以充分发挥其会员多、覆盖广、行业情况熟悉的优势,证明倾销进口产品或者获得补贴的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构成损害,使主管机关依据肯定性证据做出客观的审查,以决定是否发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WTO《反倾销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规定了行业协会可作为利害关系方 [3]在整个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期间有充分的机会以书面形式提出其认为与所涉调查有关的所有证据,为其利益进行辩护,以便陈述观点和提出反驳。利害关系方还有权在说明正当理由后口头提出其他信息。
  此外,在价格承诺、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生效经过的一段合理时间后,行业协会作为利害关系方有权请求主管机关对继续履行价格承诺、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二)行业协会作为利害关系方,就进口国对其提起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应诉
  在出口国产业遭受进口国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时,行业协会作为利害关系方可以采取措施,积极应诉。根据WTO《反倾销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进口国一经发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该国主管机关即应将其国内产业或国内产业代表向有关当局提出书面申请的全文向已知的出口商(如所涉及的出口商数量众多,则改为有关行业协会)和出口成员的主管机关提供。行业协会可据此作好准备,拟定应对措施。在整个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期间,行业协会也有为其利益辩护的充分机会,以便陈述对立的观点和提出反驳的论据。如果进口国的主管机关经有关企业同意后且出口国不反对,可在出口国领土内进行调查。此时,行业协会可利用该国主管机关的现场核查,提出观点和证据,为其利益进行辩护。
  出口商在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期间,可以通过行业协会的协调,向进口国主管机关做出同意修改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所涉地区出口的价格承诺,避免遭到进口国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
  在价格承诺、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生效经过的一段合理时间后,行业协会作为利害关系方有权请求主管机关对继续履行价格承诺、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三)通过游说,施加压力,影响反倾销、反补贴纠纷中双方政府的谈判与争端解决
  行业协会作为代表某个行业利益的团体,必然为其会员的利益服务。行业协会在提供本行业信息,协助本国政府作好行业管理的同时,还通过游说活动,直接或间接向政府施加压力,进而影响本国或他国政府在反倾销、反补贴纠纷中的谈判与争端解决。根据WTO《反倾销协定》第6条第13款规定,主管机关应向被调查产品的工业用户,或在该产品通常为零售的情况下,向具有代表性的消费者组织提供机会,使其能够提供与关于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的调查有关的信息。因此,行业协会还可通过影响进口国的工业用户和消费者组织,使它们为其利益而影响进口国政府的谈判。如美国商会的主要宗旨之一就是面向国会、白宫、立法机构、公众、消费者以及世界各国的政府部门为美国的商业企业的利益而工作,全面反应他们的呼声。我国与美国、欧盟间的反倾销纠纷多因行业协会或工会、商会、劳联、产联的游说鼓动,而引起其本国的主管机构发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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