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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我国行业协会构建

  (一)行业协会作为进口国国内产业的代表,在国内发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
   1、发起反倾销调查
   根据WTO《反倾销协定》第5条的规定,反倾销调查可通过两种方式发起:(1)由进口国国内产业或国内产业代表向有关当局提出书面申请后发起;(2)由进口国主管机关决定发起。如由国内产业代表发起,其书面申请应包括一份列出同类产品的所有已知国内生产者的清单(或同类产品的国内生产者协会),以确认其代表提出申请的产业。但主管机关还需要根据国内同类产品生产者对申请的支持程度来决定是否发起反倾销调查,即:如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占整个国内产业产量的50%以上,则该申请应被视为“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如不足25%,则不得发起调查。此外,根据美国反倾销法的规定,反倾销的调查是由利害关系人或商务部发起。其中,生产或销售相似产品的行业协会或商会属于利害关系人之一。反倾销的调查必须由得到占国内总产量25%以上的生产商或工人的支持。根据欧盟的反倾销法,任何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均可以共同体的名义向欧盟委员会或经由该成员国政府转交欧盟委员会提起调查,其表示支持申请的共同体生产者的产量必须占全部产业产量的25%以上。我国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外经贸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可见,WTO、美国、欧盟和我国的相关法律均允许由行业协会作为国内产业的代表发起反倾销调查,但应符合WTO《反倾销协定》的要求。从各国的实践看,以政府主管机构或单个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情况十分罕见,而行业协会作为申请人发起反倾销调查的案件则占绝大多数。
  2、发起反补贴调查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1条对反补贴调查的发起作了规定。反补贴调查可由进口国国内产业或国内产业代表提出书面申请后发起,也可由进口国主管机关决定发起。与WTO《反倾销协定》相类似,如由国内产业代表发起,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如果占整个国内产业产量的50%以上,则该申请应被视为“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如不足25%,则不得发起反补贴调查。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三条也规定了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外经贸部提出反补贴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是,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启动反补贴调查。此外,美国、欧盟的相关法律均允许由行业协会作为国内产业的代表发起反补贴调查,但应符合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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