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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也谈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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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也谈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本文结构
  一、 前言
  二、 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应存在还是废除的争议
  三、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有关立法的缺陷及完善的一些建议
  四、 结束语
  一、 前言
 近几年来,理论界和司法界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探讨已成为热点问题,各方面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设立褒贬不一,众说纷纭。本文结合大量材料,吸取多位法学人士的观点并将其进行了细致的比较研究,提出了一些浅薄的意见,恳请得到读者的指导和批评!
  二、 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应存在还是废除的争议
 我国关于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立法一出台就掀起了一阵争论高潮,有关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文章层出不穷,各界人士发表了各种不同的看法,最大的焦点当属于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应存在还是废除的争议。本人将此现象比作成一场精彩绝伦的辩论赛,主张废除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一方定为反方,主张应该设立并完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一方定为正方,这场辩论鹿死谁手尚未定论,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本人站在正方的立场并作为主辩与反方进行辩论。
 <一> 先谈谈反方的论点。综合概括一下,反方主张废除的理由有以下五种:
  1、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违反诉讼的基本原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或者说是违反了民事诉讼不适用“有错必纠”的原则。
  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有在判决上存在着很大的不同,法院对后者的判决必须证据确凿,适用法律绝对不容出错。而民事诉讼由于它本身性质的特殊性、复杂多变性,法官在判案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也就导致了同一案件可能会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所以在民事诉讼上有“有错不纠”的原则。检察院的工作毕竟不同于法院的工作,所以检察院对法院作出的判决只是从主观上进行判断是否公正,这样就导致了检察院抗诉的随意性,主观性,很多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结果还是维持原判,在人力,物力上造成很大的资源浪费。
  2、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有损司法审判独立,会造成检法之争的局面。
  司法独立是实现法治的必经阶段,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无不将司法独立作为头等大事来对待。而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设立严重影响了司法独立,这与法治的目标相违背。法院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应排斥外在监督和干预,而检察监督恰恰与之相反,这样就会造成检法之争,所以理应废除检察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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