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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改革

  其次,加强组织建设,尽快建立健全企业调解委。特别是市场经济发展中大量出现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乡镇企业,应采取各种措施加强调解委的建设。建议在劳动部内设立国家调解委统一负责管理监督全国的调解委的工作。目前在我国某些地区,调解委的组织建设做的比较好。比如浙江温岭市将大量劳动争议纠纷解决在基层。该市在全市34个乡镇企业中均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在就近地区及时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同时,还加强对企业调解组织的指导工作,建立市、乡和企业三级调解工作网络,使全市形成了劳动争议群访群调的新局面。尽量使劳动争议的苗头解决在萌芽状态,较好地维护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和谐了劳动关系。
  再次,加强队伍建设,认真贯彻三方原则。由国家调解委通过各种途径统一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以提高现有调解员的素质。建立调解员考试制度,持证上岗,以保证调解员的专业水平。而且调解员要从人事上独立于企业,由国家调解委统一管理,从而使调解员没有后顾之忧,敢于主持公道。最终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相对独立的调解员队伍。此外,还要认真确实地贯彻三方原则,保证人员上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企业工会代表三方共同构成,从而使调解工作更加公正,让争议双方口服心服。
  第四,加强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在平时就要加强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力度,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在企业内部设立咨询服务台,随时向职工和企业提供有关劳动方面的各项规定的咨询。还要提高调解委的威信,不定期的检查双方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督促双方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一旦发现苗头就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法律教育咨询工作和说服劝解工作,防止矛盾的出现和进一步扩大。从而使调解委的工作从被动变主动,充分发挥调解委应有的作用,最终减少企业劳动争议的发生。
  第五,加强调解力度,扩大调解范围。调解委在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中,应该广泛参与,积极深入调解。本着尽可能将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的原则,可将劳动争议调解的范围灵活化,而不宜在法定范围的规范上过于严格和具体。只要一切有可能运用调解妥善解决的,调解委都可以调解。
  最后,加强立法工作,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调解委的法律地位,使调解委的工作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确保调解员的独立性,使其敢于依法办事。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调解委的作用。
  2.2.2 新体制下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改革
  当新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建立后,“裁审分轨”可以减轻仲裁机构的压力和工作量,但是“各自终局”又对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原有仲裁带有计划经济的烙印,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为了确保仲裁的质量,更好的发挥其对劳动争议处理的作用,从而圆满完成它的使命,就必须进行改革,实行“两裁终局”制。在新体制下的“两裁终局”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切实可行的,而且实践中也做了探索。
  (1)两裁终局制的必要性
  一是仲裁委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是兼有行政性和司法性的特别机关,这也是其不同于行使“一裁终局”权力的一般仲裁机关的根本之处。对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本身来说,它不具有可诉性,但是一经生效,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里的“两裁”是基于劳动仲裁裁决的行政性,而“终局”是基于其司法性和不可诉性。
  二是现行仲裁机构的组织体制,办案原则,人员素质的现状决定了其难以依法独立仲裁,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错裁、漏裁的现象。新体制下再实行一裁终局,将使错裁、漏裁难以得到矫治。两级仲裁具备了监督机制,可以保障劳动争议仲裁的公正性,提高了仲裁裁决的质量。
  三是东亚及东南亚国家普通采用两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如韩国的《劳动关系委员会法》规定,当事人如果认为当地劳动关系委员会作出的裁决违反法律,或者超越其职权范围,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0内向中央劳动委员会申请复议;日本的《劳动关系调整法》规定,地方劳动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向中央劳动委员会申诉。可以说,这些国家通过了建立两裁终局制,都取得了较好效果,矛盾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有利于经济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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