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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改革

   3.法院审判人员专业化程度较低
  从全国各地的法院来看,少数法院设立劳动庭,有专门的审判人员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大多数法院将劳动争议案件交由审理民事案件的审判人员兼审。这样,兼审的审判员在对劳动争议案件及相关规定熟悉程度上以及专业化水平上受到大大的限制。这势必会影响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效率和质量。
  2.新体制的选择与构建
  面对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的困难,全国各级工会、仲裁委和人民法院虽然通过各种途径提高调解、仲裁和审判人员的办案能力和办案效率,但是仍然无法适应新的形势需要。笔者认为: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就是要对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进行改革,选择并建立新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2.1 新体制的选择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所表现的的弊端日益明显,几乎所有学者都主张进行改革,但是如何重构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众说纷纭,分歧较大。
  2.1.1 几种主要的观点
  一是主张实行“两裁终局”制[5],排除劳动争议处理的诉讼程序。这种体制虽然可以强化仲裁员的责任心,提高其积极性,更好地发挥三方机制的优势,但是它并没有革除原有体制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仲裁自愿原则的弊端。它也排除了当事人选择诉讼的权利和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从而不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诉权。因此,该种主张有待商榷。
  二是主张在我国建立独立于现有法院系统之外的劳动司法机构即劳动法院,以该法院取代现有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这种体制虽然可以提高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地位,更好地利用法院的办案原则、办案制度、办案力量和办案经验,从而更好的保护地当事人的权益。但是,涉及到我国现有政治体制的重大改革,涉及到整个国家结构体系及社会方方面面,不可能一蹴而就,所以像德国那样在法院系统之外再成立劳动法院,在我国目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内还不具备条件。
  三是主张实行“裁审分离,各自终局”制[6]。“裁审分离” 指的是当事人在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之间任选一种方式,申请仲裁的不得再提起诉讼且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已提起诉讼的就不得再申请仲裁,诉讼判决为终局判决,诉讼仍是两审终审。所谓“各自终局”,包括两裁终局和两审终局,指的是当事人对一裁裁决(或一审判决)不服的可向上级仲裁机构(或上级法院)申请复议(或上诉),其复议裁定(或二审判决)即为终局裁定(或终审判决)。
  2.1.2 新体制的确定及理由
  上诉对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的三种主张,笔者倾向于第三种主张,即实行“裁审分轨,各自终局”。虽然任何体制的缺陷都不可避免,新体制也不例外,但是在目前的情况下,相对而言,裁审分轨体制是一种最好的选择,其理由如下:
  首先,它可以提高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效率,缩短了劳动争议处理的时间,还可以降低劳动争议的处理成本,使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特别是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它可以使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得以分流,减轻了劳动争议纠纷急剧增加给劳动仲裁部门带来的压力。同时也强化了仲裁机构仲裁员的责任心,提高了他们的积极性,形成有效的仲裁监督机制,从而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效果和质量,充分发挥了劳动仲裁制度和劳动诉讼制度的职能。
  再次,它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既尊重了当事人自愿仲裁原则的需要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诉权。当事人对于一些劳动争议案件可以选择直接进入司法程序,也可以选择仲裁,从而拓宽了劳动争议处理的途径,便于主体多渠道解决争议。这不仅符合世界的发展趋势,也有利于我国加入WTO后在许多方面与国际接轨。
  第四,它从根本上解决了仲裁与诉讼衔接难的问题,不致于一事重复审理,从而避免了重复劳动和司法资源的浪费,为国家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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