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对本案的处理意见
经过以上分析,本案事实已经很清楚。甲擅自将乙所有的银杏树移种于自己的工厂庭院中,是对银杏树的非法占有。所谓“占有”,即人对物在事实上的管领、控制,是一种民事法律事实。甲对银杏树的占有是非依合法原因而取得的占有,侵犯了乙的合法权益。乙可以依据其对银杏树的所有权行使物上请求权,要求甲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甲负有将占有物返还的义务。这里又要分两种情况讨论。
如果甲为善意占有人,即不知乙为银杏树的所有人,误以为银杏树是无主物而实施占有,则其在善意占有期间对银杏树的天然孳息即树叶和果实享有收益权,并在返还原物时有权请求相对人偿还其对占有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和有益费用,但条件是其在占有期间没有任何收益。若甲对银杏树因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毁损、灭失时,仅于因毁损灭失所受到的利益为限负赔偿责任。
如果甲明知乙是银杏树的所有权人而实施了非法占有的行为,则在返还原物时,对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只能依无因管理的规定请求返还,即以有利于乙且不违反乙明知或可推知的意思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为限。甲在返还银杏树是应返还孳息,如果孳息被消费了或因过失而损失了,或应当收取而没有收取是,应赔偿损失。如果甲因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使银杏树毁损、灭失,应付赔偿全部损失的责任。
(五) 关于取得时效
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是指无权占有人在法定条件下占有他人之物或行使他人的财产权利,持续地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法律制度。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民法中都规定了取得时效制度。我国目前尚未对取得时效做出规定,但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及交易安全、充分发挥社会财富的效用、弥补权利的缺陷、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的角度出发,规定取得时效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动产所有权取得时效的要件是:(1)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自主、和平和公然地占有,(2)占有须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关于动产所有权取得的期间,各国或地区民法规定不一。德国民法规定为10年,瑞士民法规定为5年,均以占有人的善意为要件。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不以善意为要件,时效期间为5年。日本民法规定占有人善意无过失时,时效期间为10年,否则为20年,而《意大利民法典》第1161条也规定:“在欠缺适当的所有权转移证书的情况下,经过10年的连续占有完成对动产以及动产上其他物权的时效取得,但是,以实行占有之时具有善意为限。对于恶意占有人,时效取得的期间是20年。”我认为日本和意大利的规定值得借鉴,因为设定取得时效制度的最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确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那么对于占有,哪怕是恶意占有达到一定期限的,也应当肯定其取得所有权;同时,为了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原所有权人并避免对恶意占有的激励,又有必要对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在取得时效期间上加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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