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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上市公司盈利预测的法律规制

  但仔细分析上述法律法规,我们不难发现,我国对于预测性信息披露的规定主要集中于盈利预测。对于盈利预测虽有所规定,但有关规定也是散见于各行政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解释中,法律层级和位阶较低,规定较为零乱,且各规定的内容不尽一致,已有的规定也往往是只适用于某一种特殊的情况,缺乏系统性规定。对于发行人进行盈利预测应符合的要求,立法虽有规定,但该规定并不完善且仅仅是针对招股说明书。对于发行人未履行相关要求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直接规定较少,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也不具体。此外,我国还未建立起美国证券法上的安全港制度与预先警示原则。
  正因为我国立法对盈利预测等预测性信息披露缺乏系统的规定,一方面使得善意的发行人在进行预测性信息披露时感到没有法律规定可以遵循,另一方面,又使得恶意的发行人有机可乘,通过发布虚假的盈利预测,欺诈投资者,使投资者权益遭到损害。为此,我国应充分借鉴美国的相关立法,对盈利预测等预测性信息披露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以充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 
  建立自愿性披露与强制性披露相结合的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
  首先,应该看到预测性财务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对提高市场有效性的积极作用,应当鼓励自愿性预测信息披露,只要这些信息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和合理的事实基础上,都可以在任何公开披露文件中使用,而不再局限于招股说明书。其次,应在我国大胆推行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侧重于强制性披露的盈利预测等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此外,证券监管部门应借鉴美国SEC的做法,在《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中专门制定一项《预测性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对预测性信息的生成方法、内容、表达方式、时间跨度、提供者的责任等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并给出范例供有关上市公司参考,以建立起一整套有关上市公司预测性信息生成、披露和审核的规范体系。
   完善预测性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制度
  在美国证券法律制度下,盈利预测如无法实现,投资者可以诉称发行人存在虚假陈述,提起证券欺诈之诉,要求对其损失做出赔偿。然而,我国目前对不能实现的盈利预测有关法律责任的直接规定中没有包括民事责任,我国证券欺诈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也主要是集中于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对民事责任虽有规定,但缺乏进一步具体可操作的规范。因此,投资者如果因不实盈利预测要求赔偿,既无直接规定可以援引,如若适用有关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的规定,也缺乏进一步具体的规范。因此,我国应借鉴美国的立法,就盈利预测等预测性信息披露构成证券欺诈的形态、责任主体、责任的构成和损害赔偿额的确定等等做出具体的规范,以充分有效地遏止我国证券市场上比比皆是的信口开河的不实盈利预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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