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 险 的 交 易
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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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 险 的 交 易
刘文
《法制日报》4月19日第一版报道了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采用辩诉交易方式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这在国内堪称首例。笔者非常赞赏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勇于第一个“吃螃蟹”,在刑事司法领域大胆探索,但对该院采用辩诉交易方式审理案件则不敢苟同。
我们知道,辩诉交易虽然在美国得到了普遍推行并为德、意等国所采用,但作为一项诉讼制度,却并非是完美无缺的。自辩诉交易产生以来,有关该制度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至今已持续了50年左右。对辩诉交易的褒贬不一,既有溢美之词,也有鄙夷之语,有人甚至对其大加责难。就其积极作用来看,辩诉交易使得对案件的处理不需再经过复杂的诉讼程序,大大减少了控、辩、裁三方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所消耗的工作量,节省了进行诉讼活动所花费的时间,相应地缩短了结案周期,便于对案件作出迅速及时的处理,提高了办案效率;同时,辩诉交易在相当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降低了诉讼成本,有助于对刑事案件进行及时的消化,减少案件的积压。但辩诉交易在价值上具有二元性,除了上述显见的积极作用外,笔者认为,其负面影响也是客观存在的:
1. 违反了罪行法定的
刑法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确立的一项
刑法基本原则,它要求对某一具体行为是否确定为犯罪以及确定为何种罪名,都必须以
刑法的明确规定为依据。要使这一原则付诸实现,必须认真把握犯罪的本质特征和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界限,做到定罪准确,不枉不纵,于法有据,名副其实。而在辩诉交易中,对被告人犯有数罪的案件,允许检察官以减少控诉罪行为条件,与被告人达成交易;对被告人犯有重罪的案件,允许检察官以减轻指控的罪名为条件,与被告人达成协议。控辩双方所进行的这种交易实际上已偏离了法律的轨道,罪行法定的原则在此成了毫无意义的摆设。
2. 背离了罪刑相适应的
刑法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