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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界的莫扎特----波斯纳法官

  波斯纳法官的专业养成过程,几乎是循着所有美国法学界菁英份子的模式塑造的:出生于一个律师和左倾的中学老师合组的纽约犹太人中产阶级家庭、以十六岁之年龄进入耶鲁大学主修英文、二十岁大学毕业后进入哈佛法学院、以最顶尖的学业成绩继续傲视同侪、法学院毕业后担任当时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布瑞南的助理、成为著名的史丹佛和耶鲁法学院追逐争取的对象、在芝加哥大学成一家之言等等,以从来不认为自己天赋异禀的波斯纳长期所投注的努力和几近严苛的自我要求态度而言,均非幸致,也都不令人感到意外;或者,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种美国法学界菁英几乎都具备或雷同的记录,甚至,波斯纳法官还生养了一个同为法律经济分析新秀学者、两三年前刚从宾州大学法学院转到芝大法学院任教的儿子艾瑞克‧波斯纳(Eric Posner)这种法学世家的特色,不免教人感到极度乏味而无趣。比较令人好奇的,或许应该是何以思考深刻精确且文风流畅犀利的波斯纳法官,除了能够长期秉持其准确的穿透力,言之有物之外,何以几乎每一本着作都能够具有引发热烈讨论的价值?
  无论你对内容和主张喜欢同意与否,波斯纳法官的作品质量长期维持在一定以上的水准,应该是得以说明个中理由的不争事实,其勇于发掘问题和突破既有框架,也更应该是原因之一。然而,以其著作之丰、声名之盛,波斯纳法官所选择的学术研究和著述方向,却不尽然是相对而言趋于向传统认同、擅长从传统中寻求有利于自己发展的踏脚石的多数菁英份子会愿意选择、或者有勇气选择的道路,然而,波斯纳却不然。「波斯纳法官」这个名字,在美国法学界一直都是具有先锋意义或者身处论述争议核心的名号,如同大家所熟知的,波斯纳法官浓厚的法律经济分析倾向,虽然为美国最近数十年来的法学发展,写下几近革命性的重要史页,但却也向来是引发不少法学界人士持续反对的理由。对于道德哲学,波斯纳法官近年来批评甚力的态度,让许多法律哲学家如坐针毡,早已不是新闻,引发其好友之一芝加哥大学哲学系和法学院合聘教授玛莎‧努斯波姆(Martha Nussbuam)严肃探究其对当代道德哲学的不满和批评,是否肇因于自幼时起便受到左倾的母亲相当深刻的影响,故而潜意识里反其道而行,以接近功利主义的基调,对于标榜人文精神、浪漫主义和理想主义的道德哲学丝毫不加留情地提出一连串系统化的质问。波斯纳的主张,严重时甚至引发波斯纳法官是否应该顾及其法官身分,稍稍收敛起其进行公共评论的范围和风格,以免违背法官伦理规范的尺度,晚近最为著名的例子,便是波斯纳针对柯林顿总统弹劾案所引发的争议以及争议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种主张进行研究后,由哈佛大学出版社(Harvard University Press)出版的An Affair of State: The Investigation, Impeachment, and Trial of President Clinton 这本书上市之后,执教于纽约大学法学院和牛津大学的法律哲学家德沃金(Ronald Dworkin)针对这本书的内容和出现时点,公开在New York Review of Books上指责波斯纳针对正在进行中的案件发表评论、不做自我节制,违背法官伦理守则所引发的争议,以及接下来波斯纳法官透过纽约时报的专访做自我辩护的事件,最令人印象深刻。再者,更为有趣的是,长期身为美国知识界重要发声者、应当合乎「公共知识分子」定义的波斯纳,在最近甫出版便备受方法论与观点方面质疑的「公共知识分子:一份关于堕落衰微的研究」(Public Intellectuals: A Study of Decline)一书中,将他对美国的知识分子同侪长期以来引导公共论述、评断社会议题时未能谨守专业份际、导致公共论述品质低落等问题的严苛批判,表露无遗,姑且不论这本书品质是否和波斯纳过去的论述水准不相上下,也不管这本书的观点是否能够对我们(尤其是公共论述品质不但远远不及美国,甚至日趋扭曲的台湾社会)带来什么样的启示,但的确再次展现了波斯纳近乎冷酷的论述风格,并且引起一场不小的骚动、辩论和反省。或许,这正是所谓的波斯纳风格----无论你爱或不爱,你总是会因而发现或得到某些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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