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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大官

  到法院打官司,就和到政府办事没有了区别。谁不想找那个级别最高、职权最大的官员?谁不想在诉求尚未得到满足时不断向更高的级别和更大的官员投诉。
  然而法官和公务员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在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中,基层法院最低等级的法官,和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之间,并没有任何职权上的差别。之所以说首席大法官不等于大官,一个5级法官也不等于一个小官,因为小官是一定要服从大官的,科长要服从局长,少校要服从上校。但任何一个法官只要坐上法庭的审判席,他就是此案最大的那个法官。
  法庭是一个实现法律公正的具体场景。法庭是由一个具体案件形成的,所谓不告不理。在一个等边三角形的法庭模式中,每一个听审法官(无论什么等级)在自己审理的案件中,就等于是全社会裁判权的法人代表。我们往往强调审判的公开,却忽视了审判场景的另一个重要的和相反的特征,就是审判的封闭性。
  我把这种审判的封闭性和公开性的关系,比喻为一间完全透明的玻璃房。这间房子里发生的审判过程所有的人都可以看见听见,但除了合符程序的庭审外,所有的人都无法企图介入和影响法官的审理和判断。站在外面观看的人除了行政官员外,也包括所有等级更高的法官和大法官。
  这种封闭性是行政系统无法理解的。任何一个公务员处理任何一件行政事务,他都不可能是这件事务的最高的处理者。因为级别更高的官员随时可以合法的介入。当一个上司来到一件行政事务的处理现场,他的下属只能将实情托盘相告并遵命将处理权上交。但在一个具体的法庭场景中,即便首席大法官来到现场,也必须与其他人一般坐在旁听席上,并起身向此案中的“大法官”致敬。他的大法官身份并不能构成破墙而入的资格。
  或说,上级法院的法官有权在上诉审中否决一审法官的判决结果。但这并不就意味着诉讼的等级化,和上级法院对于那间透明玻璃房的介入。因为与行政介入不同,行政介入的理由在于行政职权本身的自上而下的等级化,介入是一种主动的介入。而司法权力是消极性的,二审(再次建立一个透明的玻璃房)的主动权完全在当事人。如果当事人不提起上诉,一审法官就是终审法官。他在此案中的地位就是至高无上的。
  并不是更高等级的法官,而是每个案件中的当事人,才有权去质疑法官在案件中至高无上的地位。在我看来,正是这种司法的封闭性和消极性,割断了法官与法官之间的等级化的隶属关系。“不告不理”的原则不仅指向司法权作为一个整体面对社会和权利纠葛的姿态,而且冷静的将听审法官之外的所有法官挡在了那间玻璃房的门外。在这个意义,就算一个等级最低的法官,也没有法律上的上司,也没有职权的大小之分。
  换言之,如果等级并不意味着职权和地位的高下,法官就根本不应该有公开的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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