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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大官

大法官≠大官


王怡


【全文】
  尽管自去年法官法修订以来,法官等级制受到了诸多的质疑。但最高法院在3月21日为首批41位大法官举行颁证仪式,依然显得恰逢其时。同名的电视剧刚刚引发过一阵收视热潮,首次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也正要尘埃落定。按照《法官法》和最高法院关于法官等级的规定,这41名大法官分别是最高法院的全部副院长、部分审委会成员和所有的省市区高级法院院长。
  无法使人去疑的一点是,在强调法官独立和非行政化的司法改革方向中,对于法官的琐碎而严格的等级化(首席大法官、大法官、高级法官和法官共四等十二级,比行政级别有过之而无不及),以及这一等级化对于行政职务高低的极度依附,对于司法公正及诉讼中的当事人而言,究竟意味着什么?
  以最高法院8名大法官为例,常务副院长祝铭山是唯一的一级大法官,其余几位副院长和审委会成员皆为二级大法官。这是法官等级与行政职务完全挂钩的一个表现。如果我们不由发问:祝铭山副院长是否就是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以下学术素养与审判能力最强的一位法官。如果不是,则“大法官”到底“大”在何处?如果是,则为什么要让学术素养与审判能力最强的一位法官去担任行政的常务工作?
  事实上,在全国法官等级评定工作中,行政职务和工龄普遍成为了换算法官等级的主要依据。这就使得法官等级与原有的行政级别相比,令我们看不出司法独有的品质。独有的品质是什么呢?一个“大法官”要成其为大法官,不在于前面的“大”,更不在于后面的“官”,而在于中间这个稳稳当当的“法”字。“法”夹在中间,就意味着司法的专业化,而专业化在一定程度上就代表着独立性。即便法官需要一个等级化的序列,这个序列的标尺也只能是法官专业化的水准。一旦去掉或含混了这个专业水准的评价,大法官就成为了“大官”。而judge也就成为了法庭上的official。
  那么为什么说大法官并不是大官?或者换言之为什么一个审判机关根本不需要大官?不仅不需要,而且恰恰与官僚系统的等级化品质格格不入?
  如果法官等级只适用于内部事务,比如区分薪水的差别和办公条件的落差。那么这种等级无论在哪个专业人群里都存在。用不着大张旗鼓的张扬出来。然而严格的和依附于行政级别的法官等级制,却是向着全部社会成员标榜出来的一个制度,这个制度将全体法官隶属在一个金字塔的结构中,形成了一个上下有别的团队。这种法官的上下有别必然延伸到诉讼中去,使当事人倾向于认为诉讼也是上下有别的,换言之诉讼也是等级化的。行政化的法官等级使当事人倾向于认为这种等级不仅指向法官的水准,而且指向法官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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