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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逻辑

  “根本法逻辑”与“效力逻辑”在与根本法异质的法律规则是否应当适用问题上,必然发生冲突。比如,根本法规定授予权利,但下级法律规则限制权利,下级规则因此具有与根本法的异质性。如果对具体权利需要进行法律判断,是选择法律适用的“根本法逻辑”,还是选择“效力逻辑”呢?
  应当说,现代意义法治,技术上采用两种适用逻辑统一。在具体操作上,为保障统一逻辑的有效性,采取立法合理分权、规则动态整合诸多措施。如违宪审查制度的构建,目的就在于消除一般法律规则与根本法的异质性。
  那么,虚伪的法律制度又是如何进行“技术处理”的呢?
  鉴于时代的进步和内外社会力量压力,各国普遍采取了宪法制度。除特殊情形外,“良法”性质的规范构成宪法的规范组合。但是,在虚伪法律社会,立法者为了保护特殊利益需要,不得不在次级法律规则,甚至在不以法律规范名义出现的“活法”次级规则中,渗入异质性的规范。与此同时,国家消极构建规则的整合、清理机制,实际导致“根本法逻辑”失效;从而使“效力逻辑”,成为法律适用的唯一逻辑。
  因此,根本法中规定的良法规范,不再实际有效 ;与根本法异质的次级规范,大行其道。人民在宪法中的权利,经过具体法律的运用,化为虚空。法律制度虚伪性形成了。
  三、 两种法律适用逻辑说的应用
  依法治国,已是我国的宪定国策。依法治国,依照什么样的法律制度治国,我们应当有明确的选择。与此相关,选择什么法律适用逻辑来构建法治的法律规则体系,拷问着我们的心灵。而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我国法制,是人类最真实、最民主、最平等的法制,绝非资产阶级法律那样“虚伪”。
  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揭示法律虚伪性的理论需要,发展的法律适用逻辑理论,故而成为了一种纯技术的、实用的分析工具;作为一种法律“科技成果”,用于社会实践,极为方便,甚至法律家以外的社会人员,亦可操纵自如。
  它作为法律技术工具, 在地球上“虚伪的”法律尚未彻底清除的情形下,因此尚有存在的必要:就如同我们纵然有了火箭技术,也还需要显微镜、三角尺之类小工具一样。
  
  (1)解:此乃愚人本不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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