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逻辑
鲜江临
【关键词】法律 适用 逻辑
【全文】
法律规则体系是法律制度的外部形式。它和法律的内在价值并构,决定法律制度的面貌。观察法律制度,故有两个可取视角。一个是体系构建技术的,一个是价值的。
一个应当予以批评的法律制度,往往存在技术和价值双重问题。
法律价值的批评,涉及到政治价值评断。在法治前社会,为营造社会合理秩序、致力于社会资源合理组织化的法律家,在此方面一不留神,可能发生研究行为与政治失范行为的“行为竞合”。同时,由于价值相对性,部分社会成员认可的价值,在另外的人群,可能会产生排拒。而法律家本身的任务,根本上讲是为社会求同,并不以求异为要务。比如说,“人的平等”是价值,甚至它是无须求证的公理性价值,但是在特定形态的社会里,如果多数社会成员对此漠然,那么,法律家的相关的研究就不得不原地歇息。
鉴于法律家工作的上述特性,在“原地歇息”中,法律家不得不操练起法律的技术分析;毕竟,在技术的空域里,遍地铺满了黄金。
一、 法律适用逻辑的发现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资产阶级法治具有极大的欺骗性、虚伪性,即“挂羊头、卖狗肉”。比如说,法律声称人人享有权利,但实际上只有少数人享有权利。
那么,法律的欺骗性、虚伪性如何反映在法律规则体系的呢?如何识别一种虚伪的法律制度呢?研读所有法律学著作,该处一片理论空白。
1988年,未名湖波光潋滟,湖畔一个法学青年(1),为此陷入沉思。他研究了法律规则体系结构,发现形成法律制度虚伪性的法律适用逻辑,撰写出《析两种法律效力逻辑的冲突》的分析报告。老师阅后,肯定该文之“创造性”。
二、 何为两种法律适用逻辑
一国法律规则体系,呈多层塔形结构。根本法居于至上,其余法律规则,依层排列。这个分析模型,是分析法学家的知识产权。分析法学家针对这个体系,进而指出,下级规则对上级规则,具有服从关系。
从该理论延伸,在一国法律规则体系内,具有法律适用的“根本法逻辑”。此即是指,在一国法律规则体系内,根本法以下层级的法律规则,应当保持与根本法的同质性。
但是,在一国现实法律规则体系内,存在另外一种法律适用逻辑,即“效力逻辑”。它是指,在现实法律规则适用上,依据在于该法律规则的有效性,即没有失效、废除的法律规则,都具备具体适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