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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当是“安慰”自己

  我做了二十年的成书校对,校对了国内十余家著名出版社的三百余本权威教材,所写的校对文字有近70万字!可是我得到了什么呢?
  首先得到的是——“不理睬”。我写的《国内一流法学教材中的错别字及用语错误》序列文章,去年下半年陆续发给北大在线“中国学术城”,开始的四篇全发了,以后寄去的便不再上载,我多次发函询问缘由,却始终没有答复。于是我将其发在北大在线的“新青年学术沙龙”里,可是第二天便被全部删除,还把我的ID封了几天!多数出版社我都通过传统信函或电子邮件寄去了校对稿,但没有一家作出反映甚至说句“感谢”话的,我猜想是他们太忙的缘故。以前我想不通,为什么这些高级文人要如此糟蹋自己的“饭碗”和作为一个文化人最起码的规范?却原来是他们太忙啊——越“糟踏”越有生意,越有生意越忙,那不“糟蹋”才怪哩!
  其次得到的是——“嘲笑”。为了不至于过份贬低自己,我宁愿把那些“辱骂”也尊称为“嘲笑”。“嘲笑”得最狠的是新浪“现代汉语”论坛上化名为“小狐狸精”的网友,他在我的校对文章后,跟帖形容我的工作是“一派失业校对的穷凶极恶样 :(”——不知那前括号“(”是什么意思?大概他要表达的是“反目不认”或“不屑一顾”吧;而前括号之前那两点“:”,也许是对“穷凶极恶”者喷吐的唾沫!
  有几位网友很“客气”,说我有“病态”,我乐意接受“病态”这个词,因为它最能说明这个黑白颠倒了的时代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出来一年多,没有受到任何媒体的“炒作”,甚至有人说现在法律都贬值了,而且贬得怪怪的,连说话写字还要规定一个法律!我想大概是因为象王力先生那样的人差不多快走完了,因此要出一部“怪怪”的法律,来强制约束这些“不守规矩”的后生。如果这些后生仍然“不可教”的话,恐怕“皇帝”要将文字规范写入刑法啊——敢用“禁忌文字”者,砍头示众!
  我做这工作对我自己来说真是“徒劳无益”。我只有一种感觉,这些我购买的、在文字上仍可救药的书籍,经我这样一校,才比较好意思和心安地放在书架上。语言文字法第26条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这对我是一个安慰,而我按照“怪怪的”法律做了这个工作,则更是一个安慰!
  其实没有必要写这篇文字,不揣愚陋放肆为文,只当是供给“正常人”的笑料或骂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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