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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菊堕落”引发的微观及宏观、表层及深层之法律思考

  可是,缴纳费用进行的登记制度,并不“直接”促进登记人利益,直接促进的乃是国家管理利益;而促进管理利益的成本支付,本来应由公共财政审核和合理安排,而不应将登记人这个特定群体作为管理成本支付的义务主体。
  登记一辆车收费若干,成百上千车,收入便不可计数。故民间便有人将“过户”当作生意做;有生意做,显示了其中所存的“利润空间”。
  本身具有合理性的过户登记管理,因为欠妥的成本支付安排,成为车主规避的社会管理措施。“摩登”不按照约定去过户,显然也是不愿为国“作贡献”。
  但是,不过户的行为,明显导致管理虚化,“利润流失”,当然需要“坚决打击”。
  “你让我少收一千,我会让你损失数万”。这就需要加重对未过户行为的“法律责任”,就必须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
  应当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并不是这样的“制度设计”;它不过是一个可以“误读”成这样“制度设计”的“制度设计”。
  为完成“误读”,就必须用交通违章处理手册一类“业务指导用书”的读本进行“帮助”。这类读本说:“未履行手续的交易,发生事故后,由事故责任人和车辆所有人或所属单位负责损害赔偿。”
  这样的读本指示,具有正式书籍的外表,以及前言中对自己“角色权威性”的论证,它就足以在我国基层法院中,让许多尚分不清行政违法责任和民事侵权责任的法官,以及许多“律师他哥”一类法官,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中,将其视为“法律依据”。
  权力者的利益,通过诱导性的“读本”,通过审判机关对“读本”制作者的“理解”,将“读本精神”,纳入了具体审判实践,率先在部分基层法院进行“突破”,成功制造出“审判先例”。
  而“审判先例”的存在,诱导了后人的跟进和判例的增加,进而演化为一种“当然的”纠纷处理制度;逐渐加剧了社会对非正当制度的麻木。
  谎话重复一千遍就成“真理”,错误制度延续不断,就成为“正当制度”。
  因此,在秋菊们发生车祸后,在“正当制度”利诱、促动下,逐渐忘记曾经发现的“不该让无辜人赔偿”的良心;
  她们在积极维护“正当制度”部分国家强力的掩护下,不自觉的走到维护权力者利益的前线,将一个仅仅没有完成过户手续过错的人,替代真正的侵权人,开始了“合法”的追究。
  五、“秋菊之问”
  鉴于以上情况,失去良心,对秋菊们而言,不是“故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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