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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及制度傻瓜化

“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及制度傻瓜化


亚北


【全文】
   “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及制度傻瓜化
  亚北
  [公法评论]2001/12/21载史直南著《制礼作乐——寻求中国灵魂的法》,颇显奇异。之所以如此,一是因其写作体式为对话体,是对柏拉图的一个直接仿效;二是因其论述内容。
  该文洋洋十余万言,仅一个基本立足点,即作者假定人类社会治理方式的变迁过程是从神治社会向政治社会再向法治社会演变的。从神治社会到政治社会,意味着法律(道德法或者习俗与惯例)的制度化,从政治社会到法治社会,意味着制度的程序化;从对法律、制度、程序三者之关系的考察,作者得出他的核心结论:自由是制度以程序的方式对习俗与惯例演变机制的参与。由此出发,作者进一步论述了自由、公正、民主、法治的共生关系。按作者的论述,不仅自由、公正、民主与法治之间的关系寄居于作者的核心结论,而且更加奇巧的是,这一核心结论其实就是千百年来为人们一直所追寻的“无为而治”。因此,通过制礼作乐(制礼作乐也是制度以程序的方式参与习俗与惯例的演变机制),寻求中国灵魂的法,就成了该文的言述方向。
  本短文无力澄清该文中的是非曲直,但该文是否奇而有怪,则必定是一件见仁见智的事。以作者对“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阐述,就能典型地体现这一点。下面是相关段落:
  坡:第三个怪圈:越训越愚昧,越愚昧越训,对训者和被训者来说,都是如此。“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老祖先的这一至理名言从来都没有被真正地认清过。
  阿:这一至理名言不从来都是愚民政策的依据吗?
  瑟:的确,阿克太琪,但那正如坡埃所言,是这一至理名言被误解及滥用的结果……“民可使由之”,如果民众之“由”就是要“知”,又如何“不可使知之”?因此,“不可使知之”理当作“没有必要让民众知道”之解。这一点,若从法律的角度看,就更是如此。⑴我们已经知道,法律包括习俗与惯例、制度、程序这三者,习俗与惯例是本源,民众与此本源犹如鱼与水,让鱼知道水为何物,毫无必要(除非水已被污染变质)。⑵我们前面曾提到制度傻瓜化,这与制度程序化应是相辅相成的两面,你从计算机专家力图使计算机傻瓜化这一事实就可以看清两者的关系;程序化应是制度对自身的要求(在计算机领域是算法的必然),傻瓜化则是来自民众的要求,由傻瓜化我们就可以自然地理解实无必要力图让民众知道得太多(这本身就是极不民主的)。而反观历史,伴随政治社会多舛命运的总是制度的乖戾,不就是因为制度没有傻瓜化吗?
  此处的“训”,指孙中山的训政。值得强调的是,作者认为“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本意在于制度的傻瓜化,正如计算机的发展得走傻瓜化的道路一样。这可算是联系科技,从法律的角度对祖先们的“愚民”之言的解释。这种解释是否“正确”,是否是祖先们的“本意”必定见仁见智,但相似的解释肯定不限于这篇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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