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 不能董事会说了算 ——对华建电子收购济南百货的法律分析
邱永红
【全文】
2001年3月31日,济南市国资局与华建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签署股权转让意向书,拟向华建电子转让其持有的济南百货股份有限公司(600807)部分国家股共32162245股,占总股本的29.8%。4月29日,双方正式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和《股权委托管理协议》。按照协议,从4月29日起,国资局将拟转让给华建的股权委托华建管理,国资局除保留对这部分股份的处置权和收益权外,其它股东权利全部委托给华建行使。然而,出人意料的是,在5月10日召开的济南百货董事会上,华建电子提出的董事会候选人议案未获通过,关于更改公司名称为“山东华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仅以四比三的表决结果勉强通过。8月15日,济南百货董事会又审议通过了关于不同意华建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进行重组的决议,并要求济南市国资局立即终止与华建电子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和《股权委托管理协议》。从而引发了华建电子与济南百货董事会的纷争。
目前,华建入主济南百货董事会事件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是股权转让谁说了算;二是谁拥有目标公司反收购的决定权。对上述问题,笔者试从法律的角度,缕析如次,并提出了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对策。
一、股权转让到底谁说了算
济南百货是国有控股公司,第一大股东是济南市国资局,从
公司法法理和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国资局依法享有股权处分的权力是毋庸置疑的。
首先,从
公司法的基本原理来看,综观各国,无论是信奉委托代理关系的美国、代理关系的德国,还是崇尚准信托关系的英国、委任关系的日本,均以现代公司制度为基础,其核心就是股东主权。股东是公司利益的最终享有者,公司是股东的公司而非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公司。作为公司的经营机构,董事会的权利被认为是源自公司股东的授权。董事会由股东选任,其任务在于负责公司业务的执行,无权决定谁来控制公司。股东对于其股权的转让应该是自主的,不必受董事会的约束,也无须经董事会同意,董事会通过不同意大股东转让股权的提案是与股东主权严相违的。由此观之,股权转让的权利应成为股东权题中应有之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