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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亿安科技案看民事赔偿优先原则

  2.损害事实。在亿安科技案中,广大股民绝大部分遭受了损失。据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的资料统计,已登记委托的投资者中,一般损失在几万元左右,损失最大的一位达到了70万元。
  3.因果关系。上述广东的四家公司自1998年10月5日起,集中资金,利用627个个人股票帐户及3个法人股票帐户,以自已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联手操纵“亿安科技”股票价格大肆牟利,而四庄家的牟利则直接导致了广大中小股民的损失。因此,上述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是存在因果关系的。
  4.行为人的过错。四庄家明知自已的操纵亿安科技股价的行为会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但为了牟取非法暴利,故意从事了联手操纵股价的行为,因此,其主观上是有过错的。
  由此观之,四庄家的行为完全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其应对股民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此,亿安科技案适用民事赔偿优先原则是毋庸置疑的。
  (二).民事赔偿优先原则的保障----公司法人格否认原则的适用问题。
  公司法人格否认又称“刺破公司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我国法律虽未明确规定公司法人格否认原则,但在《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它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的批复》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房地产的两个判例中(贵阳市升平建设发展总公司诉贵州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房地产开发联合公司债务纠纷案和海南中建六工程局承包公司与海南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钟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琼山钟诚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纠纷案)均有限度地规定或适用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原则。而在亿安科技案中,四庄家的股东在获利后把钱已转移掉,所剩不足以赔偿股民的损失,如果受案法院拘泥于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则中小股东的民事索赔就无从充分落实。
  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资料显示,上述四家公司均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并不多,欣盛投资和金易投资注册资金为100万元,中百投资和百源投资的注册资金为50万元。欣盛投资和中百投资的法定代表人均为罗中民,百源投资的法定代表人为罗冬梅。三家公司分别成立于1999年4月、8月和9月,企业经营范围大体一致,主要是项目投资策划、合作、市场调研和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欣盛投资成立仅仅一个月后,1999年5月24日,深锦兴正式发布公告,广东亿安科技发展控股有限公司正式入主深锦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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