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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亿安科技案看民事赔偿优先原则

从亿安科技案看民事赔偿优先原则


邱永红


【全文】
  从亿安科技案看民事赔偿优先原则
  2001-07-14 邱永红  
    
 
  
  2001年4月23日,中国证监会对联合操纵亿安科技(0008)股票价格的广东欣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中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百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金易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等四家投资顾问公司(以下简称为四庄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4.49亿元,并处以等量的巨额罚款。处罚决定要求,四家公司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监会并由银行直接上缴国库。
  由于证监会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只有没收广东4家公司违法所得4.49亿元并罚款4.49亿元的条款,而没有将部分没收所得用于赔偿投资者的说法。近日,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开始公开向亿安科技股东征集委托,着手向庄家索赔提出集体索赔,从而引发了中国证券史上首例股东集团诉讼案--亿安科技案。本文试对此案中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做一初步探讨,以求教于业内同仁。
  一.民事赔偿优先原则的法理诠释与立法溯源
  从法理上而言,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一项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可能同时产生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这种情形在法学上称之为“责任竞合”。据此情形,立法上或司法实践中必须决定何者优先考虑。因为具体责任人的责任能力不一定能够同时承担所有的责任。同时,法律责任依照对责任人制裁方式,还可以分为,财产责任和人身责任。民事赔偿、罚款和罚金均属于财产责任。因此,“民事赔偿优先原则”精确的含义应当是:在公司法证券法适用的范围内,出现多种财产责任相竞合时,民事赔偿责任优先。
  从民法、公司法证券法的法理来诠释,民事赔偿优先原则的确立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1.公司法证券法在基本性质上属于民商法。民商法亦称广义的私法,其立法主旨是保护个人或民事主体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因此,民事法律责任制定的主要功能也就在于,在个人或者民事主体的权利遭到不法侵害时,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手段令违法者对受害人进行损害赔偿,从而使得受害人得到救济,加害人受到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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