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没有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可资遵循,方正科技三次举牌事件中均暴露出了不少问题。
宝延风波的关键就在于宝安上海公司及其关联企业采取了一致行动,三公司合计持股比例早已超过5%,但不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反而违规继续买卖延中股票,构成了内幕交易行为,最终损害了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而在第二次举牌方正科技的6家投资者中,只有北京裕兴机械与北京金裕兴电子是关联方,其余4家和裕兴没有任何关联关系。裕兴与4家没有关联关系的公司“一致行动”购入方正科技的股份,其合法性是本次收购活动中值得关注的一个问题。《
证券法》只规定了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及其后每增减5%时应报告和公告,但未对投资者做进一步的界定。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法人等机构是没有疑义的,但投资者是否包括复数,是否包括关联各方,是否包括无关联的临时战略同盟,这在《
证券法》中没有明确的定义。此外,关于收购比例问题。北京裕兴等公司于5月11日发布公告称:6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方正科技5.4103%的股份,其中存在违规嫌疑。根据《
证券法》规定,持股达到5%则必须披露。否则,便是违规。如果可以随意超过这一界限,多少才是极限?
在上海高清举牌事件中,同样也出现了是否一定要具有关联性才构成一致行动人的问题。2001年12月11日,上海高清等四家联合提案人向方正科技董事会暨公司总裁办公会发出一封公开信称,11月30日加入“方正系”的河南方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河南方正)并非北大方正集团(下称北大方正)子公司,河南方正390.68万股持股也不该归入“方正系”10%关联持股。在明知河南方正同北大方正没有任何关联的情况下,方正集团竟然于11月30日虚假举牌并发布公告,称河南方正与北大方正的其他关联企业合并持有方正科技10%的股份。方正科技董事会在职人员连续披露虚假信息,欺骗市场,进行违规关联交易,严重失职,要求魏新辞去方正科技董事长和总裁、张海辞去方正科技董事、李友辞去方正科技董事及执行总裁职务,否则,高清将根据方正科技《公司章程》中1/2多数票可行使罢免权的规定,提出罢免议案。此外,在收购与反收购战中,方正、高清互查“祖宗三代”。这个问题的实质就是收购方和反收购方的股东的信息披露应上溯到第几代。而且,到底什么应该披露、怎么披露,又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立法中对“一致行动”的规制问题上是极其不完善的,而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公司并购中的“一致行动”将日益增多。因此,加强对“一致行动”的法律规制,以促使“一致行动”的规范运作,已成为当务之急。
至于具体的规制措施,笔者认为,则应着力于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