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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北京裕兴叫板方正科技 

   最后,从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防止内部人控制现象滋生的角度来看,也不能将下任董、监事会候选人的提名权赋予给现任董事会。在很多情况下,董事会作为既得利益集团,往往会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做有利于自己的选择。在大港油田收购爱使股份时,该公司董事会就上演了一幕为了自己利益,利用公司章程有关规定,阻止收购者提名董事入主董事会的闹剧。后在证监会的干预下才得以收场。因此,如允许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行使挑选下任董、监事及对董、监事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的职权,将不利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甚至于导致内部人控制现象的滋生。  由上可见方正科技公司章程第六十七条规定,董、监事候选人的产生程序是由董事会负责召开股东座谈会,听取股东意见,审查候选人任职资格,讨论、确定候选人名单。这种规定,笔者认为是与《公司法》的原则相冲突的,是不合法的规定,应当召开股东大会予以修改。同理,既然董、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属于股东,方正科技董事会不将北京裕兴等六股东联合提出的《关于增补推荐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的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是于法无据的,应予以纠正。  
    
     起诉权的有无
     北京裕兴在6月13日里的声明称:我们将采取一切法律许可的行动,以切实维护、保障和捍卫法律赋予股东的权利,促进中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这些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对方正科技全体董事提起诉讼,要求负有责任的董事因其违法行为给北京裕兴等六股东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予以赔偿。  那么,北京裕兴是不是有权起诉方正科技董事会呢?答案显然也是肯定的,《公司法》第111条的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从上述可知,方正科技董事会的有关决议和公告是违反我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北京裕兴等的合法权益的,因此,北京裕兴有权向诉请方正科技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方正科技董事会纠正其上述行为并赔偿北京裕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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