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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诉讼的相关问题研究

  (四)、投资者的诉讼时效问题。我国《证券法》对诉讼时效未作出具体规定,由此可以推断,若发生证券欺诈侵权纠纷,则可以比较《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因证券交易中发生的侵权行为不能归属于诉讼时效为一年的四种情形之一,故其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即诉讼时效为两年,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以银广厦案为例,受损的投资者可自中国证监会对银广厦作出处罚决定之日两年内提起诉讼,若确有不知或者不可能知道的(如长期在国外),诉讼时效则应从银广厦第一次做假之日起20年。超过上述期限的,法院有权不予受理。
  四、股东代表诉讼:美国立法例及其借鉴
  
  在美国,股东对公司提起的诉讼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直接诉讼;二是衍生诉讼。
  直接诉讼是指股东直接控告公司,也就是指股东为实现其作为股份的所有者而拥有的某项权利的诉讼。例如,要求股息的诉讼,要求查阅帐簿的诉讼,要求行使投票权的诉讼,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诉讼等。直接诉讼主要涉及股东与公司间的关系。股东是公司的主人,但对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股东人员众多,而公司本身又是独立法人,受公司董事及经营人员控制,因此,公司与股东,尤其中小股东之间时常会有利益冲突。直接诉讼作为一种司法救济的途径,其设立就是创造一种机制来有效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在美国,初了直接诉讼以外,股东还可以向公司提起衍生诉讼也即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这一制度由英美率先在衡平法上创设,是指当公司权利受到损害,而应该代表公司行使诉权的公司机关拒绝或怠于行使诉讼权利时,公司股东可以代表公司进行诉讼的法律制度。它是实现股东民事权利的重要手段,是现代公司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弥补公司治理结构缺陷以及其他救济方法不足的必要手段,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发展过程中,适用范围在不断扩大。一开始,股东代表诉讼只针对公司董事会的不当行为,后来,其适用范围逐渐扩大到所有对公司施加了损害的主体,包括监事会和公司外部的人员与机构等等,只要公司机关不愿或怠于向这样施害者提起诉讼,股东都有代表公司进行诉讼的权利。因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代行公司权力,提起诉讼的股东也是为保护公司及所有其他股东的利益,所以,任何股东均可参与到诉讼中来,具有集团诉讼的性质,诉讼判决结果对所有股东都有约束力,诉讼获得的赔偿,通常是支付给公司而不是支付给原告,诉讼费也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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