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证交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交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证券市场中起着重要作用的、不以营利为目的、提供特定服务的法人,若在交易中有失职过错等行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按上海证交所上市规则和深圳有关规定,欲上市的公司必须经其审批准后上报主管机关审核,无反对意见时方能上市。显然,经其审查后仍有欺诈行为、虚假陈述等内容,则其责任难以推托。对于非法成立的证券公司或分支机构经营经营交易的证券数额,也最终要在证交所汇总,发生异常变动现象若没被发觉,任非法者继续存在,由此使投资者受到损失的,因其没尽到《
证券法》第
110条规定的义务,也应有民事责任。至于结算结构,主要是自身的失职行为等不作为形式的侵权如没能及时正确地进行计算和交收等及某些作为形式的侵权(如伪造、篡改、毁坏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记录的等)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应承担责任。在这些情况下,它一般与其他几类侵权主体不同,不承担连带责任,这是由其工作性质决定的,而且其承担的责任也较明确具体,具有相对独立性,执行起来比较容易。但若由于《
证券法》第
72条、第
189条等规定的行为引起的民事赔偿或参与共同侵权,则与其他主体一样,连带责任按比例承担也照样执行。
(六) 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
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具有行政机关属性,其履行的职责较多,权力也很大。由于其法定的特殊地位,对一般投资者而言,经过其审查批准的有关事项具有权威性、可信性和真实性。若其中有错误或欺诈性内容,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话,其责任同样不可免除。2001年4月25日(即PT水仙退市的同一天),9位PT水仙的股东状告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便是一例。
(七) 内幕交易人员和操纵市场行为者。
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一直为证券市中的两大顽疾,使广大投资者深受其害。因此,受损的投资者可依法将上述两类人员推上被告席。据报道,目前已有近500名亿安科技的中小股东委托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状告亿安科技股价操纵者广东欣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中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百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金易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等四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