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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规范性法文件出版现状的认识

  ② 用部门机关刊的形式定期出版。目前,我国政府正逐步对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发布途径进行规范,但长期的工作习惯和一些行政垄断性较强、机构变更较大的政府部门,在政务信息公开与法文件发布出版方面仍比较混乱。据笔者掌握的情况,在没有出版“部门公报”的部门中,通常采取的办法是由部门办公厅或政法司主办法规专刊、政报、通讯、活页等全国性“机关刊”的形式,通过正式刊号或内部资料准印证在全国公开发行或通过垂直管理系统在内部征订,在目前行政管理体制下大部份机关刊采取的是后者方式。例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国家教育部政报、国土资源通讯、中国卫生法制、中国工商行政管理、中国海关法规活页、环境保护工作通讯、中国烟草、中国民政、中国水利等。这类部门主办并出版发行的政策导向性机关刊,均为政府出版物。其刊中专设有部门法规文件专栏,重点刊载部门规章与政策性文件以供公众参考。
  ③ 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行业性报纸近期出版。对上述两种公报形式的补充,我国立法法与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均规定:在国务院公报与部门公报刊登法规、规章文件的同时,要及时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综合性或专业性报纸上予以刊登。笔者认为查找困难的是各部门所属的专业或行业报纸,发行面较窄、种数较多。例如:中国文物报、中国劳动保障报、中国环境报、中国医药报、中国税务报、中国黄金报、中国民族报等等。这类专业性机关报能及时向公众通告涉及本部门立法活动的内容,但规章文本仅供参考。
  对我国地方规范性法文件的出版认识
  地方规范性法文件主要是指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法定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部分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法定前提下制定本市地方性法规,上述地方权力机关的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省地方法规的原则来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我国立法法规定:地方政府规章与部门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施行。
  从目前立法法及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条款来来看,每个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办公厅都应编辑出版本届人大会刊或定期出版常委会公报,较大城市的权力机关也有公报出版。由于此类地方人大公报均未公开出版,一般只做为下发与备案材料,故无法通过邮购渠道获取。笔者目前收集到的仅有: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公报、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公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报、新疆民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刊等。
  相对于地方权力机关的地方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法文件的出版,目前还较为复杂,除个别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公开出版本地方政府公报外,大多数省级政府均以内部出版“政报”为主要形式。前者有:北京市政府公报、深圳市政府公报、上海市新法规月刊等具有核定刊号,注明为规章标准文本的政府出版物。后者则主要有:湖南政报、山东政报、贵州政报、四川政报、陕西政报、广东政报、河北政报、江西政报、云南政报、河南政报、广西政报、湖北政报、吉林政报、青海政报、浙江政报、黑龙江政报、山西政报等系统内部发行,大多不具有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核定的统一刊号的政府出版物,值得注意的是目前部份政报已经注明:“本刊所登文件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这类非法律规定的标准文件将来很可能会改变面貌,成为规范性的政府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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