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政府部门被授权制定以规章为表现形式的大量规范性文件的立法活动可以说是目前中国法制技术进程中的一个特殊现象。部门规章在国家法律体系中所具有的作用大致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规章制定的目的和任务是贯彻实施法律,特别是行政法规的细则条款,在法律、法规原则性规定下,很大程度上是由规章来具体操作实施的。其次,政府部门是领导全国某一领域工作的职能机构,其制定的规章类法文件将使行政管理具有法的授权依据,是我国行政法制的渊源。其三,法律、法规中相关“参照执行”的条款决定了部门规章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地位。我国行政诉讼法与
行政处罚法中有关行政权力实施的规定,建构了部门规章的法律权限。
自国家政府机构体制改革之后,我国政府设置有30个所属部、委,18个直属机构,部份部委管理的国家职能局和办事机构,其中大量的规范性法文件主要集中在30个部、委与18个直属机构。按照国务院颁布的《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部门规章签署后,部门公报或国务院公报以及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有关报纸应及时予以刊登公布,在部门公报或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规章类法文件为标准文本。然而,在实际公报刊载中,国务院公报只能有选择性地刊登部份重要的规章,大量行政规章均以部门公报或全国范围内发行的相关报刊上刊登为主。从笔者目前掌握的出版发布途径来看,其刊登的形式主要区分为三类:
① 用公报的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出版。笔者目前收集到的公报主要有:国家版权公报、国家林业总局公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报、国家人事部公报、国家林业新品种公报、中国物价公报(中央版)、海洋环境质量公报、中国海平面公报、海洋灾害公报、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国家证监会公告、
国家经贸委公告、中国专利公告、国家税收法规公告、中国商标公告、中国财经审计法规公告、中国远洋航务公告、国家财政部文告、中国人民银行文告、对外经贸合作部文告、国家国防工业委员会文告等。除少量专业技术性标准公报外,大部份公报、公告、文告均以刊登本部门规范性法文件的标准文本为主。在涉及内容与形式上所不同的差别有三点:第一,公报、公告与文告在刊载内容上略有区分,后者收入文件较为宽泛,会有部分政策性与一般行政性文件。第二,在出版主体上大多数公报都为独立的职权部门主办,而有个别公报是由不同职权部门针对其一领域联合主办。如:《税收法规公告》是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税制委员会、海关总署共同主办的一种政府出版物,后者在严格意义上不具有法定的“部门公报”性质。第三,除部份公报具有国家新闻出版机构核发的统一刊号并公开发行外,绝大部份公报均通过内部发行的方式出版,一般只能通过内部征订的方式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