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法律、法规文件的汇编出版,国家也有法定规范。在国务院颁布的《
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和《法规备案条例》中均做有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编辑审定法律汇编,国务院法制局编审行政法规汇编,国务院各部门编审授权范围内的规章汇编,具有制定权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地方政府指定专门机构编审地方性法规汇编。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国务院法制办可编辑综合性法律汇编,国务院各部门依照职责范围编辑专门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汇编,地方人大常委会和地方政府编辑本地区法规和规章汇编。除此之外出版的各种汇编文本均为参考文本,仅供内部使用,不得标示有国徽。从目前法文件出版现状与网上发布法文件的现状看,涉及国家立法与国务院行政立法的规范性文件的出版现状基本规范、出版周期性强,查询方便。而问题反映较多、出版现状混乱,缺乏必要监督与规范的领域,主要集中在政府所属部门与地方权力机关及所属政府部门的法文件出版物中,为便于进一步深入探讨有关问题,笔者将分专节予以认识。
对我国中央政府规范性法文件的出版认识
我国宪法赋予了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制定行政法规与规章的职能权力,这是社会现状的必然,同时也是我国政治、经济国情所决定的。在我国立法法相关条款以及国务院刚颁布的《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中,对行政法规的签署、名称、格式、发布均制定有原则的限定,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在签署发布文件后,应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国务院法制办应及时汇编出版国家正式文本。国务院公报是行政性法规的标准文本。
相对于国务院立法,国务院所属部门的立法权限在涉及面上更加广泛、具体,操作性更强。我国宪法赋予了政府部门在管辖范围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的权限。
立法法第
71条具体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签署后,应及时在国务院公报、部门公报和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国务院公报、部门公报刊登的规章为标准文体。国务院刚颁布的《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则进一步具体规范了规章作为规范性法文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所应具有的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