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我国规范性法文件出版现状的认识

对我国规范性法文件出版现状的认识


田建设


【全文】
  
  对中国规范性法文件的研究一直是国内法理学界与行政法学界新关注的课题;但却很少有人对其出版的现状予以调查和探究。面对我国目前的立法进程,深入了解与掌握其出版动态与存在的问题,对于检索法律文件、查询法律条目,将会起到较好的帮助作用。
  对我国规范性文件出版现状的总体认识
  按照我国宪法对国家机构的划分,具有立法权与授予立法权的国家机构分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共和国主席、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中央军委、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方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通常我们所普遍接触的规范性法文件的文本主要是指机构中涉及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文件与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文件,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及其所属政府部门)制订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发布的地方性法规,地方行政机关(地方政府与所属职能部门)制订的地方政府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国家最高审判与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订发布的司法解释文件。
  依照我国立法法的相关原则,规范性文件(也有成为法律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准确定位是指在宪法指导下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等几类不同立法层面,并有法律效力范围与空间范围的规范性、强制性文本文件。学理上一般统称其为规范性法文件。
   
  我国立法法第52条规定:法律签署公布后,应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公报和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是标准文本。通常我国都知道《人大常委会公报》在查询条文中的重要价值;但对其出版的性质却难有认识,经过对立法法条文的理解,可知该公报是定期发布国家法律、决议、决定和签署加入的国际条约、双边协定文本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部制定的部份重要行政性法规文本的政府出版物的标准文本。标准文本在司法实践上是严格的,通常是指经过权力机关审定后予以公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依照立法权限的不同、立法机关的地位不同,决定了其编辑出版的标准文本出版物在法定内容、法定范围、文件类型的侧重方面极其不同。以目前众所周知的“中国四大法文件公报”为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国务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中的内容分别侧重于公布涉及自己主体权限范围内制订的规范性法文件及司法文件。仅就四类公报中的前两类公报所涉及的文本内容;既中央国家与政府立法权而论,我国目前的立法体制将其划分为两类性质四个方面的立法权组成,一类是中央权力机关立法,(又称国家立法)包含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另一类是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立法,(又称国家行政立法)包含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的立法,简称中央政府立法。上述人大常委会公报和国务院公报则分别作用于两类性质不同的立法活动,侧重刊载法律文件与行政法规文件,并分别法定为其标准文本。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