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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法律规则与湖南经济

  第四,我们可以利用国内资助规则,加大我省对农业的投入力度,把我省成为农业出口大省。所谓国内资助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各种农业补贴,如市场价格支持或政府的直接支付等。WTO把各国对农业的资助可分成两类,第一类是《协议》第6条和附录2规定的措施,包括科学研究、病虫害防治、培训服务、检验服务、营销与促销服务、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库存、国内食品援助、自然灾害救济以及发展中国家获允许的各种农业补贴,如发展中国家给低收入或贫困生产者的农业补贴。这类资助是WTO所允许的“绿箱”补贴。凡不属于第一类资助均被视为刺激农业生产的补贴。第二类资助是WTO所限制的“黄箱”补贴,成员方必须承诺逐年削减。
  长期以来,我们实行的是农业支持工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农业补贴一直为负值。按《协议》有关规定的计算,我国入世后对农业资助的资金总额每年可达485亿元人民币。这种远低于西方农业大国的数额,我们尚为负数(目前仅200多亿)。如此说来,加大政府对农产品的投资,不仅是我们的权利,也是政府的义务。否则,我们的农业如何与西方抗衡?当然,由于我省财政资金有限,不可能资助所有农产品,因而要调整产业结构,发展我省优势农产品,形成拳头产品,打入国际市场。
   第五,WTO的农产品出口补贴规则也要引起我省各级政府的注意。所谓出口补贴,是指依出口实绩给予的补贴,包括政府或政府机构根据出口实绩向出口商和生产者的直接补贴、非商业储备的出口补贴、为出口农产品或原料提供的融资付款或补贴、为降低出口营销成本而给予的补助、为降低出口运输费用的补贴等。凡不符合《协议》规定的出口补贴支出及该成员方减让表里未作承诺者,统统不允许使用。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我们要纠正一种错误观念,不要以为在农村投资兴办乡镇企业,就是投资农业。《协议》规定的资助,只限于农产品,即农业初级产品,如果我政府资助乡镇企业生产出口产品,则是补贴工业产品出口,有可能遭到国外反补贴投诉。
  最后,我省农业如果确实遭到损害,可以选择WTO的一般保障措施或特别保障措施予以补救。“特别保障措施”是《协议》第5条规定的农产品部门所特有的保障机制,即成员方可对相关的进口农产品征收进口附加税。除了特别保障措施以外,我们也还可援用一般保障措施,即面对大量进口产品和日益增加的进口压力,进口国可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提供临时性保护。此外,我们还可利用反倾销制度、反补贴制度和动植物检疫制度,保护我省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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