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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法律规则与湖南经济

WTO法律规则与湖南经济


洪永红


【全文】
  农产品协议与湖南对策
  我省是全国农业大省,历来是“鱼米之乡”,因而了解WTO关于农产品的规定是湖南人的心声。WTO把《农产品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放在附件1A各专业协定之首,也可说明农业在世界人民心目中的地位。确实,民以食为天嘛,谁不关心生死悠关的农业呢?
  入世后,外国的农产品将会大量涌入我省。因为根据《协议》规定,各成员方必须保证农产品的市场准入,所有与农产品贸易有关的非关税壁垒必须转化为同等保护的关税措施,是为“只许关税约束”原则。这样,我们以前通过如进口许可证制度那种非关税壁垒限制外国农产品的措施再也不能使用了。由于我国农产品价格入世前大都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关税化后的关税等值为负值,这便无法采取WTO的关税化手段,合法地保护我农产品市场。而且,各成员方对于业已转化的关税本身也需逐步降低。按《协议》规定,发展中国家在1995—2004年间的农产品关税必须平均降低24%。因此,我省农产品与外国农产品的短兵相接在所难免,一场激烈的农产品市场拼杀就要来到了!
  但是,我们也要知道,《协议》中有许多规定对我们有利,我们只要运用得当,入世后的我省农业不仅不会被打垮,反而成为振兴我省农业的新契机。
  第一,根据《协议》第4条第2款规定,“只许关税约束”原则有三个例外:即以维护国际收支平衡为目的而采取的措施;据WTO有关协议而采取的、与农业无关的措施得以保留;以承诺提供最低市场准入机会而选择暂时保留的非关税措施。我们可利用这些例外规定,对关系到我省国计民生的农产品予以重点保护。
  第二,《协议》规定成员方有义务以相对较低关税水平进口一定量农产品,即在规定数量内的农产品进口征收较低税率(配额内税率),对超过部分的农产品进口则征收较高税率(配额外税率),这就是所谓的关税配额制度。由于我们在《协议》生效前使用了“关税配额”,因此人世后仍可继续延用。这样,我们一方面可以利用配额外税率限制国外农产品的过量涌入,另一方面可以利用其他成员方配额内税率扩大我省农产品出口。
  第三,即使在“只许关税约束”原则之下,我们也可以通过上请中央设计有利的关税配额和关税结构,保护我省弱势农产品。因为该原则规定的关税“平均降低”,是“简单平均”降低,而不是“加权平均”降低;也就是说,各国对各项农产品的降低可以作灵活调配,对想要保护的产品少降些,而不需要保护的产品多降低些,只要总平均达到规定的比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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