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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至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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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学教师王磊语
  2 如果我们在著名的搜索引擎www.google.com中搜索“宪法至上”这个关键词,我们可以搜到355个相关的网页,其数量虽然不能与包含了sex的网页的数量(61,200,000个)相提并论,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从这355个网页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社会上各个阶层的代言人的声音,可见“宪法至上”已经不再是精英们保有的概念,而成为大众关心的问题。“宪法至上”原则之深入人心可见一斑。
  3 事实上,在联邦宪法颁布之前,北美的许多州都已经有了自己的宪法
  4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六条第二款。见《美国法典》,页19,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第1版。
  5 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关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故事,《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一期。
  6 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册·美国宪法),页43,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7月第一版。
  7 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册·美国宪法),页43,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7月第一版。黑体符号为引者所加。
  8 我这里借用了孙中山先生的政权、治权二分法的概念,个人认为,孙中山的分类还是很精当的。
  9 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册·美国宪法),页45,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7月第一版。
  10 这是我个人依照马歇尔法官的行文对马歇尔法官的思路做的猜测,马歇尔法官在判词的倒数第三段强调了“宪法被首先提及(the constitution itself is first mentioned)”,然后在倒数第二段用了“合众国宪法的特殊表述……(the particular phraseology of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这样的措辞,按照一般人——例如我——的理解,就会得出马歇尔作出宪法地位更高的判断的理由是他认为立宪者首先提及了宪法
  11 宪法学者王磊在其著作《宪法的司法化》中指出,“当代实行宪政的成文宪法国家都肯定了宪法至上的地位,我国现行宪法也不例外。我国的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都没有确立宪法的这一地位,只是在1982年宪法序言里首次予以肯定”,见王磊:《宪法的司法化》,页34,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2月第一版。
  12 See: JEAN BODIN: Six Books Of The Commonwealth,Chapter VIII , Concerning the Sovereignty, abridged and translated by M. J. TOOLEY, BASIL BLACKWELL OXFORD, downloaded from http://www.gongfa.com.
  13 W·Ivor·詹宁斯著,龚祥瑞、侯健译:《法与宪法》,页98,生活、读书、新知 三联书店,1997年11月,第一版。
  14 威廉·韦德著,徐炳等译:《行政法》,页32,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1月第一版。
  15 当然,这一原则在当代已经被突破,欧洲的某些条约在英国成为法律后,对未来的议会是有约束力的。
  16 威廉·韦德著,徐炳等译:《行政法》,页31,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1月第一版。
  17 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页12,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12月第一版(重排版)。
  18从这个案子
  19 相关报道见台湾《中国时报》电子版“国大延任案始末” http://forums.chinatimes.com.tw/report/assembly/assembly.htm
  20 沈宗灵:《比较法研究》,页118,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第一版。
  21 沈宗灵:《比较法研究》,页121,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第一版。
  22 梁彗星:《民法总论》,页34,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第二版。
  23 弗雷德里希·冯·哈耶克著,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法律、立法与自由》,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10月第一版。
  24 比方说军阀混战时期的中国,在整个社会看似无序的背后,却也有这样一种秩序,例如:那些被称为“大帅”的人享有权力,他们的权力来自于军队。军队能够杀人,所以不要得罪军队,或者自己组织一支军队。
  25 弗雷德里希·冯·哈耶克著,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法律、立法与自由》,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10月第一版。
  26 哈耶克用了大量的篇幅来解释“自生自发的秩序”,见弗雷德里希·冯·哈耶克著,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章,内部秩序与外部秩序,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10月第一版。
  27 刘思达:从秩序到失序:北大校园占座问题的法社会学研究,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研究”频道论文论著栏目。(http://chinalawinfo.com/research/academy/details.asp?lid=2298)
  28 J·Ortega y Gasset语,转引自弗雷德里希·冯·哈耶克著,邓正来译:《自由秩序原理》,页183,生活、读书、新知 三联书店,1997年12月第一版。
  29 这是一个很正常的现象,北大图书馆的占座规则,并不被所有人遵守。随着教育的产业化,北大招收了大量有权利使用图书馆的在职研究生,这些人是“破坏”图书馆占座习惯的主力军,虽然他们也是北大的学生,但是因为数年工作的阅历使他们的性格同普通学生大不相同,普通学生认为丢人的事情,在他们眼里并不过分,普通学生认为合理的事情,比方说占座的习惯,在他们的眼里却并不合理(合乎于他们的利益),可以说,相对于普通学生,他们就是外来者。外来者打破传统并引起当地人的敌视,是一个普遍的现象,许多学者专门对此加以研究,例如英国历史学家霍布斯鲍姆曾写了一本小册子《匪徒(bandits)》,在分析匪徒的成因和当地人对匪徒的暧昧的感情的时候,着力分析了外来的对传统秩序的破坏。这本历史学著作对于与法律社会学及相关学科有关的研究是很有参考价值的。埃里克·霍布斯鲍姆:《匪徒》,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01年1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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