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宪法至上”原则

  前面已经说过,社会主义的宪法是建立在对市场经济的摧毁的基础上的,当社会主义国家开始重建市场经济的时候,宪法自然对新的环境水土不服,与重建市场经济的进程发生了激烈的冲突。而经济改革“只争朝夕”,改革者拼命想把浪费的几十年光阴补回来,于是就不断的违反宪法了。幸好中国没有建立美国式的司法审查体制,不然中国的改革一项都进行不下去,只能慢慢的让历来没有什么工作效率也不可能也不敢太有效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而且,先修改再改革的路是行不通的,邓小平说得好“改革是摸着石头过河”,改革者哪能有先知先觉,预料到现行的宪法需要做什么修改,或许还会越修改越糟呢。
  这种对宪法的违反和不断的修改,实际上是符合那些呼唤宪法至上,对中国宪法不断被违反和修改而痛心疾首的人士的根本利益的,这些人士往往是接受了西方政治法律观念的洗礼,内心里向往市场经济的。他们所呼唤的宪法至上,是要捍卫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并不是让宪法中的那些经济制度至上下去。他们之所以痛心疾首,仅仅是因为这些内容都是绑在一起的,频繁的对一部分内容的违反与修改,或者如天方夜谭般的宣布宪法某些部分比其他部分更重要,宪法的某些部分可以至上,其他部分不可以至上,都会损害整个宪法的权威,覆巢之下,安有完卵?
  所以,当代中国宪法的最大问题,就是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的宪法典本身。我们无法预料未来的改革还会修改的宪法那些部分,未来的改革还会有多少次粗暴的违反宪法。我们也无法确知什么时候这个宪法才能像美国宪法那样树立起自己的威信,或许,永远也不能树立起它的威信,因为,它当初根本不是为市场经济社会所制定的,它所设计的社会,是反市场经济的全新的社会,而现在市场经济应该已经成了中国注定要走下去的路。
  五、结论
  “宪法至上”原则听起来很有道理,但是经过细致地分析,我们不得不承认,由于宪法本身特性的局限,“宪法至上”原则并不能对所有法律与行为都有效力,宪法至上原则只能适用于有限的领域,在宪法可以管的到的,人的智慧可以设计的领域发挥它的作用,宪法才能心安理得地说于宪法抵触的法律当然无效。在更为广阔的私法调整的领域,宪法至上原则更容易受到质疑,而不去理会质疑,非要用宪法政府私法的实践,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成功过。
  宪法的工具价值就是它可以确定一种较为安定的政治统治结构与政治秩序,给宪法添加其他不切实际的功能只会让宪法因为这些功能的四处碰壁而丧失权为最终丧失宪法原初的功能。总之,在市场经济已经建立的中国,再让宪法主动地介入私法统治的领域是不明智的,回归到近代宪法的原初状态,让宪法扮演一部修改难于普通法律的,规范政府与公民之间关系这个部门的法律这样的角色,可能更有利于宪法的作用的最大发挥。毕竟对一个领域的精耕细作往往要优于对各个领域的浅尝辄止。
  如果我们真的要让宪法至上,真的要让一个国家走上良好的治理模式,我们首先需要做的就是给宪法“除魅”,让宪法走下神坛,承认宪法作为统治工具的真实性质,抛弃对宪法的信仰与推崇,认真地研究如何使用宪法,或者,即使宣布宪法神圣,也要把这种神圣当作使宪法工具价值得到最大限度利用的一种手段,因为,虽然政治是容不得理想的,但是披上理想外衣的实用主义确实能够起到更好的效果。让宪法至上与其他美丽的口号都用来作为我们实现宪法价值的手段吧。抛弃不切实际的空想,带着功利主义的目的,去改造我们的宪法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